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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未造成患者伤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案例实录
2014年春节期间,李某不慎摔伤,造成左小腿骨折。某医院给李某做了内置钢板固定手术后,李某便出院回家。按照常理,身强体壮的李某应在术后60天内愈合,并可下地行走。但是,李某出院100天后,伤处仍未愈合,而且稍微一动就疼得厉害。李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回医院问询,院方认为自己是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的,之所以出现长时间不愈合,是李某的体质问题。又过了一段时间,李某的伤仍未愈合,其家人便申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果是医疗过程偷工减料,用于固定骨头和钢板的螺丝钉少用了两个,导致其迟迟无法痊愈。李某的家人遂以医疗事故为由要求医院承担责任,而院方则认为虽然自己存在过错,但并未给患者造成伤残,不属于医疗事故。那么,院方的理由成立吗?
律师分析
本案中因为医院违反要求操作,造成手术失败的事实,其主观止存在过错。对于患者来说,因手术失败使伤口久久不愈,这不但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也给患者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这个结果是由医院的过错直接造成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本案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应由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温馨提示
医护人员在医护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法规、规范,有明显的过失行业,并且直接造成了患者人身伤害的损害后果,则应认定为医疗事故,而不论患者的人身损害程度是大是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