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百事通(案例应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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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相关的调查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前置条件吗?被征收人必须配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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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着重发展重工业,工厂较多,污染较为严重。该市政府意识到这个问题后,为了在保持经济发展的同时,又能够改善自然环境,决定扩大绿化面积,重点绿化区域在道路两旁以及人流较多的各大广场附近。规划完毕后发现需要征收附近部分房屋,该市房屋征收部门没有做相关调查,便作出了征收决定,且该决定并未考虑权属、区位等因素。附近居民得知房屋要被征收后,向有关部门反映房屋权属情况,为房屋征收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很大帮助。有的居民则相反,消极对待房屋征收。那么,该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做法正确吗?作出征收决定前必须做相关调查吗?被征收人必须配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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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也就是说,房屋征收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该进行相关的调查,而且被征收人有义务积极配合这些调查。有的被征收人积极反应房屋权属情况,配合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工作,是值得肯定的。而案例中,该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做法违反了程序规定,不利于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当积极改正;被征收居民可以依法维权,不能一味地消极对待,否则,最终受损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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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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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决定进行房屋征收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而被征收人也应当积极配合。这不但有利于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更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房屋征收部门进行调查登记,了解被征收房屋的相关状况,有利于确定房屋的价值,为后期的补偿工作提供依据,实现社会公平。而被征收人积极参与征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提供有关情况,有利于征收部门与群众的沟通协调,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征收过程中产生的摩擦与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