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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起诉,可以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吗?
现实困惑
一场婚宴后,新郎张某请求好友程某帮忙驾驶自家轿车送李某回家。途中,程某驾车与同向行驶左转弯的一辆大货车追尾,造成李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子女将货车司机、车主及货车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因赔偿起诉,可以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吗?
律师答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知,在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时,除了可以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当事人也可以将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不仅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要对受害人直接赔偿,而且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也要负责对原告理赔。因此,本案中,李某的子女是可以将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但是,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伤者赔偿,并且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律解读
商业三者险,即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当事人不仅可以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以最大可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