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丁美洲主要国家政党法规和党内法规选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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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党员和拥护者

第三条

凡申请加入本党且被党的主管部门接纳的公民,无论性别,均可成为本党党员。

第四条

第23.298号政党组织法第三十三条及其后续修订中明令禁止的人员,不得加入本党。

第五条

申请入党的公民应填写一式四份的入党申请表,其中包含:姓名、住址、身份证号、阶层、性别、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及经过核实的本人签名,并做出遵守党的基本原则、政治行动及本组织章程的声明。公民的入党申请被批准后,将获得入党证明。

第六条

入党申请长期对外有效。公民应加入与其户口簿或身份证上最新登记的住址相对应的党组织。

第七条

依据本组织章程及党的地区组织章程的规定,党员有责任领导、管理和监督本党。

第八条

党员退党或被开除党籍,将被终止党员资格。

第九条

党员退党应提出正式的退党申请,党的主管部门应于收到申请的十五天内予以处理。如果在该期限内未予以处理,则被视为同意退党。

开除党籍是党的主管部门视党员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实施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所有党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党员或党员团体不得代表党、党组织或其他党员行事。

依据党的权力机构颁布的规定,党员应遵守党的政治原则和行动方案,拥护党的选举纲领,遵守党的纪律制度,严格服从党组织的管理,参与党内选举,并为党产做出贡献。

党员有被选举权,可在党内担任职务或在政府担任公职。

第十一条

外国人及十八岁以下的阿根廷公民,经本人申请,可以成为党的拥护者,并获得入党证明。拥护者享有与党员相同的权利和义务,选举权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