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民事权利
《民法典》为了凸显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同时也为各分编和民商事特别法具体规定民事权利提供依据,承继了《民法通则》的规定,设专章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类型、内容、权利的取得和行使等。
民事主体享有以下类型的民事权利:
一般人格权,即基于自然人人格自由、人格尊严而产生的一般性权利,是其他诸如名誉权、姓名权等具体人格权的价值基础,也可以弥补具体人格权所保护不到的空间。
具体人格权,自然人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包括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民法典》的一大特色就是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对个体价值的进一步尊重,人格权相关内容在人格权编中有更为具体的规定。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需要使用、收集用户信息,不仅须通过法定的手段获取,还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信息。违反信息保护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因婚姻家庭所产生的人身权利,比如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的监护的权利以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等。例如轰动一时的“串子案”。1981年吉林省通化市人民医院,两对夫妇的新生儿在同一婴儿室被看护,由于医院工作人员的疏忽,两对夫妇分别错抱了对方的婴儿。二十多年后,因为偶然事件双方最终发现了抱错孩子的真相,遂向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认为医院侵害了原告的亲权,判令其赔偿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上述案例中基于亲子关系产生的亲权,就是身份权的一种,受我国《民法典》的保护。
物权,即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物所享有的直接支配的排他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即权利人得以请求特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种: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客体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继承权,即自然人死亡时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其继承人,继承人有继承该遗产的权利。
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股权是指民事主体因投资某公司成为该公司股东而享有的相应权利;其他投资性权利,包括民事主体购买基金、证券、保险等进行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民事权利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前提而独立地取得权利的情形,如建造房屋取得所有权、新发明取得专利权、写书取得著作权等;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的既存权利而取得权利的情形,比如因继承而取得财产所有权、转让房屋由买家取得所有权等。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民事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这是处理个体之间权利冲突的基本准则。在法律有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对未履行义务的主体适用权利减损或者权利剥夺规则。比如在遗产分配时,对有能力和条件扶养而未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权利禁止滥用原则,即享有权利的人不得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界限而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权利的边界包括两种:一是内在的限制,即权利的范围或目的。超出权利的范围或违反权利目的,致他人受到损害的,构成权利滥用。二是外在的限制,即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采用不当的方式行使权利,造成他人损害的,亦构成权利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