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34-2015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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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检测和仪表

10.3.1 检测仪表的设计应满足工艺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的要求,并应能准确地检测、显示工艺系统各设备的运行参数和运行状态。

10.3.2 检测仪表的设计应结合主、辅机厂配套供给的显示、调节仪表及报警、控制、保护装置进行统一配置。

10.3.3 下列参数应设检测仪表:

1 气源接口处瓦斯浓度、压力;

2 瓦斯储气罐压力、罐高(或活塞行程)及水封高度;

3 细水雾系统供水流量、压力;

4 预处理装置入口瓦斯压力;

5 预处理装置出口瓦斯压力、温度、流量、浓度;

6 发电机组机油压力、冷却液温度;

7 瓦斯发电机房(发电机组集装箱)环境温度;

8 瓦斯储气罐进出口阀室、瓦斯预处理间(集装箱)、阻火器间、瓦斯发电机房(发电机组集装箱)、雾化泵房、瓦斯管道间等场所的环境瓦斯浓度;

9 其他满足设备安全运行应检测的参数。

10.3.4 瓦斯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每隔15m宜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在任一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安装的检(探)测器不应少于2台。

10.3.5 仪表精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济计算和分析的检测仪表不应低于0.5级;

2 主要参数的检测仪表不应低于1级;

3 其他参数检测仪表可为1.5级或2.5级。

10.3.6 仪表选型应满足煤矿瓦斯介质特性要求、安装使用环境对防护等级及防爆等级的要求。主要参数的仪表宜冗余配置。

10.3.7 主、辅机设备和工艺管道应装设供巡检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就地操作的检测仪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