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科研不端行为查处与程序正义理论的适用性分析
罗尔斯于1971年提出程序正义,至今已有近半个世纪的时间,程序正义理论从产生到争议再到逐步完善、直至成为法治思想的核心理念,显示出了程序正义理论的巨大理论价值。程序正义理论在西方的司法和公共治理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对实现个案公正、充分发挥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引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积极影响日益广泛。研究程序正义理论对科研不端行为案件查处的适用性问题,无论对于发展理论还是服务科研不端行为案件查处的实践,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科研不端行为查处引入程序正义理论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科研不端行为的案件查处应当吸收和借鉴西方国家的程序正义理论,实现查处程序正义的价值取向应然转化为价值取向实然。从科研不端治理实践引入程序正义理论的必要性来看,主要存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因素,宏观上是我国现实国情大背景;微观上是国内科研不端行为治理的现实需要,具体来说,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 1999年3月,“依法治国”被写入宪法,从此“依法治国”既是党的意志,也是国家的意志。党的十五大以来,依法治国方略深入人心,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党的十八大报告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替代了之前使用的“依法治国”一词,将“依法治国”提到了新的高度。此后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众所周知,法治是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程序法治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坚持程序法治,是加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法治化建设的重要途径。当前依法治国,应从单纯强调实体法治转向与程序法治并重。实体法治与程序法治并重是对法治路径认识的深化,程序法治的优越性在于能够维护实体公正,程序法治的基本问题关乎法治的基本目标。应当强化程序法治的思想意识。要改变“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观念的影响,充分尊重人格尊严,通过正当程序来保障社会公正与和谐。程序法治是法治理念的核心,完善的正当程序制度则是实施程序法治的关键,加强司法和执法过程中的程序法治程度。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应当在立法上设定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从源头上确保程序的法治化。
(二)维护科研不端行为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需要
美国前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姆·道格拉斯有句名言:“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由此可见,程序法治乃是现代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1999年,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是我国确立正当程序原则的里程碑式案例,此后的一系列类似案件充分表明程序不当在高校内部管理实践中非常普遍。依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高校拥有一定的办学自主权,但是自主不等于自由,并不意味着权力可以无限延伸,可以不受任何约束,不遵循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不体现程序的科学性、正当性、合理性。近年来,程序问题已经成为高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的一个突出问题。高校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程序法治理念,将正当程序原则引入到日常的教育管理领域,不断健全和完善参与、表达、听证、监督、送达和救济等一整套程序制度,实现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程序的法治化。
(三)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的需要
传统的公共行政管理模式具有行政管理成本较高、行政管理效率低下、行政服务质量较低等弊端,科研管理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能是我国公共行政的一部分,从深化行政管理和提质增效的角度来说,科研管理部门在实施管理过程中也或多或少存在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改善服务质量的需要。随着法治理念的持续深入,“正当程序”已经成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日益渗透到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成为现代法治理念的重要原则和集中表现,其基本思想可以进一步拓展为:无论法律是否作出明确规定,行使任何一项行政管理权都需要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具有公正、透明、高效等独特的内在价值。在当前行政权不断扩张的背景下,正当程序原则可以超越具体的法律规定,为否定明显违背法律精神的行政权,提供了法律基础。
(四)应对科研不端行为治理新挑战的需要
随着国家科学研究事业的蓬勃发展,科研人员的规模正在持续扩大,科研资源争夺的压力不断增大,加之互联网的普及运用和图书馆信息资源数字化的迅速发展,科研人员实现了足不出户即可轻松获取各种信息资料,可以说,计算机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以及存储技术、多媒体技术的高速发展,极大地提高了科研人员的工作效率,但同时也成为滋生科研不端行为的“温床”。近年来,国内的科研不端行为开始呈现泛滥之势,被媒体曝光的抄袭剽窃等造假案件逐年增多,虽然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也得到了引发了全社会的共同关注,有关科研管理机构也在不断出台新的政策,创新治理机制,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法完全应对五花八门的学术欺诈,远不能满足治理工作的现实需要,制约了从现实治理状态通往理想治理状态的行进,总体而言,我国目前仍然面临着科研不端行为治理的严峻挑战。
二 科研不端行为查处引入程序正义理论的可行性分析
从我国科研不端行为治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体系来看,自1999年以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国内几个主要国立科研资助机构,陆续制定和完善了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制度规范,界定了科研不端行为,明确了资助机构和受助机构的职责、调查和处理的规则、申诉及处理等。从其内容来看,对科研不端行为案件查处最重要的程序规定明显不足,而这些又恰恰是科研管理机构最关心的内容,也是调查主体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的行动指南,因此在科研不端行为案件查处中引入程序正义理论是非常必要的。
从我国对科研不端行为问题的研究来看,已有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对科研不端概念的界定,科研不端行为产生的根源以及治理的对策等方面。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程序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立足于查处程序正义的研究更是不多见。如何从程序正义的视角来研究科研不端行为案件的查处,成为当前科研管理部门面临的现实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是学术界需要探讨的一个具有应用价值的问题。程序正义理论虽然是一种诞生于西方社会的理论,理论的运用具有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基础,但我们也不应当持全面否定的态度,而是应在我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背景下,以开放、乐观、积极的心态看待程序正义理论的价值,立足我国特殊的国情和科研不端行为案件的特点,有选择地吸收和借鉴程序正义理论的思想和理念来服务于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程序的建设和完善。
程序正义理论为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程序的设计提供了理论基础,遵守现代文明社会关于程序正义的要求,能够防止不公正或者非正义现象的发生,提高案件查处程序的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确保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能够得到维护,可以使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主体从不同角度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使案件得到更加公平公正的处理,更加准确地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坚持程序正义的原则能够保障当事人各方充分且富有意义地参与到调查和处理的过程,有助于产生公正的裁判结果,程序正义价值的实现可以避免“冤枉无辜”,这也是科研不端行为查处制度的核心原则。合理借鉴程序正义理论并运用于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程序的完善,减少程序性缺陷,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查处模式和查处程序,是优化我国现有查处程序的现实选择。
三 程序正义理论与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程序的逻辑关系
程序正义即过程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被誉为“看得见的正义”,是指案件的裁判过程不仅要符合公平和合理的要求,而且还要使人从中感受到裁判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程序正义的参与性、中立性、对等性、合理性、及时性和终结性等基本要求,体现了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人权的思想,旨在通过科学、合理、公开的程序约束公权力、捍卫私权利,对行使的自由裁量权予以正当化控制。程序正义本身就代表了过程的公正、民主、理性、有尊严感,这与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程序的正当性要求在逻辑上具有一致性。具体来说,程序正义理论与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的逻辑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程序正义是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程序优化的价值导向
首先,程序正义有利于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利益。从国家的性质来说,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党和国家的根本目标和任务就是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科学研究活动是一项关系国家长远发展和促进社会持续进步的事业,可以增进全体国民的福祉,治理科学研究活动中的各种不端行为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程序优化要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个人合法权益,把程序正义作为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程序优化的价值导向。也就是说,修改、完善现有的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程序要以程序正义作为价值取向,严格按照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在社会公共利益与科研不端行为当事人的个人合法利益间进行综合平衡,确保科研不端行为人的利益诉求是在程序正义原则指导下,不断实现两者利益的均衡。
其次,程序正义有利于提升国家的治理能力和水平。现阶段我国正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能否实现的制度保障。具体到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实现治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科研不端行为查处主体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去实施治理,把科研不端行为治理能力和水平提到一个新高度。依法行政,构建法治政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的方向引领和坚强保障,科研不端治理也要适应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在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过程中引入正当程序原则,并将其作为查处程序优化的价值导向、评价标准和重要保障。也就是说,要科学合理地设计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的阶段性程序,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公正的参与条件,消除一切影响公平的程序,充分调动当事人参与查处程序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其富有意义地参与到查处程序中,强化当事人对查处过程的参与和监督,使查处工作在法定的程序要求下进行,提高查处结果的可靠性、可接受性和社会认可度。同时,通过参与主体富有成效地参与,有利于提高查处工作效率,有效提升国家的治理能力和水平。
最后,程序正义有利于规范行政行为、抑制行政权力腐败。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程序的运行伴随着行政权力的行使与作用,而权力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模式,具有不稳定性,如果行使权力的程序不当,或者不按照既有的程序办事,容易产生行政行为不规范,导致权力腐败。在我国的科研不端治理实践中,还存在着查处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利用自身的行政权力与职务影响的纵容袒护,为当事人包庇开脱、逃避处罚等现象,致使公权力异化和滥用,置社会公共利益于不顾,严重背离了程序正义的原则要求,既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在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实践中,现有查处程序制度的不健全不规范,也是出现行政权力运行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优化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程序,首先需要从查处程序规范入手,把程序正义作为程序优化的价值导向,不断提高查处程序的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水平,减少行政主体对自由裁量权的过度使用,防止行政权力腐败。
(二)程序正义是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程序优劣的评价标准
程序正义是相对于实体正义(裁判结果)而言的,是指裁判过程的公平,它在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程序中具有独特的价值:一方面体现为程序正义自身独特的内在价值;另一方面体现为程序的外在价值。在“重结果,轻过程”和“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下,过去人们对案件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是否公平的关注明显不足,但是随着人民群众对自身主体地位的认知加深,维护自身利益的高度自觉,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越来越高,程序正义(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逐渐成为程序优劣的评价标准。
程序正义的内在价值,是指相对于裁判程序所产生结果之外的程序性价值,其价值证明不依赖于裁判结果的正当性而在于裁判程序自身之中。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程序正义的内在价值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查处程序自身所具有的独特的内在优秀品质,具体涵盖了对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保护、保障相关主体在科研不端查处过程中具有平等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不能因为科研不端行为当事人存在过失,查处主体就有权侵害其合法权益,不管当事人是老师还是学生,是学术权威还是学术后生,在科研不端查处过程中都是平等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人格是平等的,绝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如何查处主体都不得凌驾于查处程序之上,做出有损当事人人格尊严的事情,要切实维护当事人的人格尊严,给予平等的表达、陈述与申诉的机会,这也是查处主体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程序正义的内在价值是指程序正义可以对查处主体的权力行使形成规约机制,能够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和权力寻租。在科研单位内部,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相互交织,不同主体之间存在利益的冲突,程序正义能够对权力的行使产生一种约束,迫使权力主体遵循正当程序要求。
程序正义的外在价值,是指存在于裁判程序的过程性价值之外的价值,其价值的证明来源于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之中以及裁判结果的社会承认程度。同样的,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程序正义的外在价值也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查处程序正义可以促进裁判结果的科学公正,有利于维护学术诚信,程序正义对查处结果的公正具有工具性价值。从技术的角度来看,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需要一套科学完整的程序体系,按照一定的标准、方法、步骤和环节,通过科研不端行为投诉的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等操作程序,让科研不端行为当事人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帮助调查主体把握有关的信息,了解事件真相,从而作出科学的判断,形成公正的处理决定,确保查处结果正义。另一方面,程序的正义有利于提升查处结果的社会公信力和社会接受度,减少社会质疑,吸纳不满情绪。有时候裁判结果的正义并不意味着相应地产生较高的社会认可度、接受度和社会公信力。程序正义对提升查处结果的社会公信力具有明显的作用,程序正义可以使科研不端行为当事人富有意义地参与到调查和处理的过程中,有机会直接与查处主体的专家们面对面就有关问题和细节进行交流,避免因为查处程序不透明、程序不规范而产生质疑,同时,通过程序正义和操作规范吸纳当事人的不满和抵触情绪,有利于抚慰当事人的心灵。因此,程序正义所具有的双重价值属性,共同构成了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程序正义的内在和外在价值。
(三)程序正义是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程序优化的重要保障
我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律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在行政领域“无法可依”逐渐成为历史,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是依法行政,法治的本质在于程序之治,程序是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重要保障,也是民主法制的重要基石。在科研不端行为治理实践中,查处程序应当坚持程序正义的原则,依照科学规范的程序指引,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程序正义既是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程序的目标和内容,又是查处程序优化的重要保障,程序正义是科研不端行为治理持续创新机制的社会环境因素,在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过程中,要不断地建立、完善和优化相应的查处程序制度,以科学规范的查处程序确保查处结果的正义、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同时提升行政管理的效率。
一方面,程序正义规范和指引社会公共利益,协调社会公共利益与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系,维持各方利益的综合平衡。程序正义原则包括程序的参与性、公开性、对等性、中立性、合理性、及时性和终结性等要求,以程序正义的基本原则为科研不端查处程序的优化提供了价值指引,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综合平衡。由程序正义原则所保障的查处程序应当是公平公正、中立无私的,能够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得以正当行使。此外,程序正义维护了科研不端行为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为当事人陈述事实和表达意见、利益诉求等提供了平台,确保查处程序的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和正当化,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另一方面,程序正义也在强调程序本身的优化。在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实践中,不论是调查程序还是处理程序,每一个阶段性程序都要体现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即在查处程序制度的指引下,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应当符合科学、规范、理性、正义的要求,为查处主体行使调查处理权提供科学的依据,避免查处程序运行的不规范,导致查处结果缺乏社会公信力,在确保查处程序科学性的同时,实现查处结果的正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