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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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和查处程序

本部分首先是通过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概念界定进行分析,从不同的学科理论视角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界定本身就存在很大差异,再加上作为一种学术异化现象的科研不端行为,自身一直不断地发生演变,表现出了明确的时代性、渐进性、层次性和实践性,有必要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基本内涵进行区分,这也是分析和探讨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的逻辑起点和基本前提。其次是分析国内主要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制度文本及特征。最后是分析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的阶段性程序划分:举报受理、立案调查程序、处理程序、处理决定签发和送达、申诉救济等。

一 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

伴随着科学研究活动中的舞弊、欺骗和造假行为的频繁发生,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了对科研不端行为查处机制的研究。在整个科研不端行为治理体系的研究中,其概念的界定既是对科研不端行为事实认定的理论基础,也是科研不端行为治理的逻辑起点和基本前提。本部分内容主要阐述科研不端行为的基本内涵,科研不端行为包括不端行为的内容、侵害对象和行为造成的影响等,通过对国内外主要科研管理部门查处制度文本的考察,尤其是对科研不端行为概念界定的动态考察,试图从科研不端行为的概念、类型、判定规则和治理政策的演变来分析科研不端行为定义的演进。

虽然国内学术界对“科研不端行为”这一概念的表述不一,但是总体来说也算是大同小异,从科研管理的视角来看,常见的几种表述方式有“科研不端行为”“学术不端行为”“科学不端行为”“科学家的不端行为”“研究不端行为”“科研不诚信行为”“研究不当行为”“科学造假行为”“学术越轨行为”“学术造假行为”“学术腐败行为”等,从概念表述的多样性可以看出其内涵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为了研究的方便,以及对相关制度作对比研究的需要,本书统一使用“科研不端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当涉及科研管理部门具体的查处制度文本时,也尽可能使用文本中原有的概念表述,以示尊重原意。本书在涉及科研不端行为被举报人所在的研究单位时,常常根据不同的管理制度文本提法的差异,分别使用“依托单位”“研究机构”“依托机构”“受助机构”“科研单位”“研究单位”等。本书中使用的“科研不端行为当事人”“科研不端行为被举报人”“科研不端行为嫌疑人”等,均指科研不端行为的指控对象。

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是科研不端行为研究的一个重要基础和理论前提,国内学术界对其一直存在争议,难以达成共识,至今尚未形成从国家层面统一的科研不端行为定义,因为人们处于不同的时期、站在不同的视角就有不同的界定,不同的语境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解释也各有侧重,体现出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从国际上来看,学术界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模式不同,主要分为两种定义模式:一种是狭义的界定模式,即“在立项、实施、评审或报告研究结果等活动中伪造(Fabrication)、篡改(Falsification)或抄袭(Plagiarism)”,简称 FFP模式;另一种是广义的界定模式,即基于FFP的列举加扩展模式。国内学者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是采取宽泛的概念表述,从最广义的角度来界定,其观点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可以称为“规范论”,是把科研不端行为认定为对学术诚信的违反,对学术共同体公认学术规范的背离,侧重于违反学术规范行为。比如刘秋华认为科研不端行为从实质上说是一种违反科研规范的越轨行为,沈海燕、黄奇提出科研不端行为是对公认学术规范的背离和违反。第二种可以称为“道德论”,是把科研不端行为认定为学术不道德行为,也有人说成是学术腐败行为,侧重于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或者违反刑法制度中涉及学术权力交易的学术腐败。比如刘长秋认为,科研不端,又称学术不端或学术腐败,是指科研人员和科学共同体的同行专家在科研活动中有意违反科研道德和科研规范的不端行为。姚利民认为科研不端行为是指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有意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不道德行为和欺骗行为。第三种可以称为“阶段论”,是把科研行为划分为不同阶段,目前通常认为,科研不端行为是在科学研究的社会化活动中,为了取得个人或者群体的利益,而违反科学共同体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科研项目申报立项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科研项目实施和执行过程中,伪造和篡改实验数据、研究结果,违反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规定等行为;科研项目结题过程中的弄虚作假,与结题同行评审专家私下接触“打招呼”等行为。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广义的界定模式不仅包括了科研不端行为的基本属性,还扩展到科研活动之外的非科研行为,也就是说,除了涉及开展科研活动本身的弄虚作假,还涉及科研经费的滥用,可以说,广义的科研不端行为是包括科研腐败行为的。

从狭义的科研不端行为来看,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大体一致,即采用列举加扩展模式,比如国内的学者通常认为,科研不端行为主要是指伪造、篡改、抄袭、剽窃、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不当引用、代写论文、买卖论文、泄密、捏造实验数据、虚列学术成果、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夸大个人学术成就、恶意诋毁他人学术成果、侵犯知情权和隐私权等。从实际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案件来看,国内许多学术不端行为表现出两个截然不同的学科特点,对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学术不端行为较多的表现为文字抄袭或观点剽窃,对于自然科学研究领域的学术不端行为较多的表现为实验记录的伪造或实验数据的篡改。当然,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面,也存在调查数据的捏造问题;同样,自然科学的研究也可能出现剽窃实验数据、抢发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笔者认为,当前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宜采用列举加扩展模式,既包括科研活动中种种显性的弄虚作假行为,如伪造、篡改、抄袭、剽窃、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不当引用、代写论文、买卖论文、泄密、捏造实验数据、虚列学术成果等,也应当包括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学术规范行为,如同行评审造假等。

此外,从国外的情况来看,美国作为世界上科技政策和科技管理体制最为完善的国家,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也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化的过程,从1989年美国卫生部发布的第一个正式的“科学不端行为”定义,到2000年美国联邦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OSTP: 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再次颁布“研究不端行为”的定义,并在全国范围统一了定义,结束了长达十多年的争论,从措辞上看,用“研究不端行为”替代了“科学不端行为”,虽是一词之差,但内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是删去了原卫生部之前定义中的“其他严重背离学术共同体所普遍接受的规则”,通过删除查处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的“兜底性条款”,增强了定义的明确性,避免了由于定义的模糊和理解上的差异所造成的打击科研不端行为实际操作上的困难;二是采取列举式的定义,并对“伪造、篡改、剽窃”三种主要科研不端行为进行了解释说明,使定义更加清晰;三是建立了研究不端行为调查结论的判断依据,对号入座,避免误伤;四是对概念本身的措辞进行了调整,用“研究不端行为”替换“科学不端行为”,使概念的外延得到了拓宽。通过考察美国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演进,可以看出新的界定舍弃了模棱两可的“其他违背普遍规则的行为”,无疑是缩小了科研不端行为的范围,表面看来,减少了查处和打击的对象,换个角度看,提升了治理科研不端行为实践的精准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科研不端行为治理制度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 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制度分析

明确的科研不端行为定义是判定是否存在科研不端行为的根本依据,是开展查处工作的基本遵循,而考察和分析国内外科研不端行为查处制度文本,是弄清现有查处程序的内在逻辑和价值的基本途径,也是了解程序制度设计理念和存在问题的基本方法。本部分内容拟以国内外几个主要科研不端行为治理制度文本为研究对象,探讨不同制度文本中查处程序的主要内容、逻辑结构、基本特征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内科研不端行为治理制度及特征

国内规制科研不端行为的法规政策体系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三个层次的政策制度构成,第一层次的是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第二层次的是行政法规,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层次的是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也可以是由多个部委联合颁布,如科技部制定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整个制度体系中属于顶层权威设计和总体统筹安排,各部委的部门规章则是体现针对各自监管对象制定的具体执行制度,更加突出针对性、实践性、可操作性。

国内科研不端行为的具体治理制度主要是由国家科研资助机构颁布,是对所资助项目的管理设计,因此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具体的研究行为、系统的管理措施。随着国家对科技项目计划的投入增长,科研资助呈现出结构层级化、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管理常态化等特征,其中国家层面的科研资助主体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由国家层面特别设立的一个独立的、专门的科研资助主体,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另一种是国家部委及其下设司局等科研资助主体,如科技部、教育部、卫健委、中国科学院等。除中央财政性经费资助外,还有大量的地方财政性经费资助。由于科研资助的主体、资助的范围和对象、资助的重点、资助的关系存在较大的差异,科研资助机构的管理模式和理念各不相同,制定的科研不端行为查处制度也各种各样、各具特色,通过对国内外主要的查处制度文本的分析和比较,可以从中看到科研不端行为制度的基本内核。

早在1961年,国内就颁布第一个涉及科研工作者行为规范的规章制度,距今已有半个多世纪,由中国科学院和国家科委提出,以中共中央文件形式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自然科学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批示(一九六一年七月十九日)》。此后,随着国内科学研究事业的蓬勃发展,对科研资源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相应地,科研不端行为事件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国家层面也在不断完善科研不端行为治理制度体系,迄今为止,已经初步形成了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统领,以部门规章制度为主体的制度体系,基本覆盖了国家层面的科研不端行为监管领域。但是,从内容方面来看,这些规范体系大多数侧重于科学工作者的道德规范和学术规范,真正涉及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实施办法的仅有三部。从政策制度的出台不难看出,国内科研不端行为治理的重点工作是科学道德规范教育,而对科研不端行为事件的调查处理是“被忽略的环节”。从某种意义上说,教育预防对促进科研诚信的确具有更根本的意义,但是面对国内现实的科研环境,忽视对科研不端行为事件的查处,使科研不端行为当事人从弄虚作假中获得利益而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只会进一步恶化学术生态环境,阻碍国家科技创新战略的实现。

1999年11月,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中国科协等共同发布了《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主要包括科学精神、科学态度、职业道德、不良行为等内容,对规范科技工作者的行为具有积极的意义。《意见》明确提出了对于科技工作者出现不良行为的处理措施,依据事件调查结论并视情节轻重,可以实施三种处罚:一是提醒性处罚,如批评教育、责令整改;二是实质性处罚,如撤销项目、追回科研经费、行政处分、取消相应资格和职务、职称及荣誉称号等;三是法律性处罚,如果触犯了法律,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总体而言,《意见》的内容属于对科技工作者的倡导性行为规范,体现了五部委的科学道德共识和科学共同体共同倡导的道德行为自律,也为五部门制定自身的科研不端行为治理制度奠定了基础。但是缺乏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以及调查处理的程序,面对科研不端行为事件的调查处理实践,显然无法应对。

2005年3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正式颁布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试行)》]。《处理办法(试行)》是由六个部分内容构成,除了总则和附则以外、主体部分主要涉及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具体涵盖了处理种类、处理规则、处理细则、处理程序四个方面,它是国内第一个针对科研不端行为专门制定的处理办法,内容相对来说比较完善,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是该《处理办法(试行)》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没有设计一套具体细化的查处“操作规程”,涵盖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认定、行政处罚和申诉救济等阶段性程序,对调查处理程序中的主体、对象、内容、方式和完成时限安排不够明确,职责分工和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影响查处工作的效率和办案质量。

2006年11月7日,科技部颁布了一个专门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规章——《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试行)》]。《处理办法(试行)》由六个部分内容构成,除了总则和附则以外、主体部分主要涉及调查和处理机构、处罚措施、处理程序、申诉和复查等,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次明确提出我国在科技部设立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负责科技部科研诚信建设的日常工作,同时,为保证《处理办法(试行)》得以有效实施,科技部还建立了查处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的机构和机制,包括建立科研诚信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科技部集中受理和分工协作的内部工作机制、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与部门、地方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处理办法(试行)》的“处罚措施”部分明确了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类型,按照不同的实施主体,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机关和科学技术部三个不同层面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实施处罚;“处罚程序”部分明确提出科研不端案件调查机构要成立专家组进行调查,并且为了防止利益冲突,执行回避机制;“申诉和复查”部分明确了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拥有相同的程序权利,可以依照程序提出申诉。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程序设计体现了维护当事人的部分程序性权利,总体来看比较难得。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处罚措施”进行了划分,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三种不同层面同时采取相同的处罚措施,如何从程序上避免处罚重复的问题,却没有明确,为实际操作带来难题。

2007年2月,中国科学院发布了《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重点内容是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明确防治科学不端行为是加强学术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意见》中的“防治科学不端行为”部分,第一次明确提出采取伦理教育和法律治理的手段,实现“防”与“治”相结合,共同应对科学不端行为,旗帜鲜明地表达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治理理念。其中“加强领导健全组织”部分,明确提出建立科研道德委员会,并在院属机构设立科研道德组织,健全了组织机制,便于上下联动共同开展科学不端行为的治理工作。2016年3月,中国科学院发布了《中国科学院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由总则、投诉举报及受理、调查机构、调查程序、处理与处分、申诉及复查、其他规定和附则等八个部分内容组成,《暂行办法》可以看作是对《意见》的补充,一方面对调查处理程序进行了完善,规定了调查和处理各个程序中的完成期限;另一方面对处理和处分措施进行了分类,规定了从轻从重的考量因素,增强了查处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2009年3月,教育部颁布了《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包括九条内容,涵盖了概念界定、查处原则、工作机构、查处要求、教育宣传等方面,对指导高等学校开展学术不端行为治理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虽然内容比较笼统,但是就高等学校而言,毕竟也有了一个开展查处工作的重要依据。随着近年来高校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形势的变化,教育部对原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并将其提升为部门规章,凸显其法律地位,期待着能够在治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2016年6月,教育部在对《通知》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发布了第40号令——《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指导和规范高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管理的重要规章,由总则、教育与预防、受理与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和附则八个部分内容组成,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各高等学校要依据《办法》,结合学校和学科的具体实际,制定更加详细的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和查处办法,细化查处的阶段性程序。总体来说,《办法》对指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高等学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以上对国内几个主要查处制度文本的梳理和分析,可以看出三个主要特征。第一,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制度采用的是分散立法模式,科研资助的多元化造成了管理的部门化,制度设计出现条块分割,各管一方,管理范围仅仅局限于单位自身业务对象,如教育部只管高等学校的学术不端行为,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只管各自所资助的科研项目,中国科协只管所属的会员。第二,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制度设计与适用对象匹配,如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将科研活动中的违规行为称为科研不端行为,教育部将其称为学术不端行为,中国科学院将其称为科学不端行为。第三,科研不端行为治理制度设计与国家科研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密切相关,如科技部、教育部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和中国科学院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国科协是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

通过对国内科研资助机构对科研不端行为制度文本的分析来看,国内科研管理机构的查处制度有诸多不完善的方面,明显的缺陷表现在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上,对相关概念的界定大多体现在经验体会层面,缺乏系统的剖析,未从科研管理的政策操作层面去考察。各科研资助机构从自身管理工作实际出发,导致界定的内容和方式都不统一,有的采取列举式,有的采取列举加概括式定义,总体来说,普遍存在内涵的范畴不清、定义的范围模糊和理解的潜在差异等问题,给系统的调查处理程序制度设计带来难题,可操作性不强给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实践带来困境和挑战,造成大量的内耗和资源浪费。由此可见,提高科研不端行为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现代化,应当从建立全国统一的科研不端行为定义开始。

(二)国外科研不端行为治理制度及特征

毫无疑问,美国是当今世界上科研不端行为治理体系最为完善、取得成效最为显著的国家之一,本书将美国的科研不端行为治理制度文本作为重点考察对象。通过对美国相关制度的梳理可以看出,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有三个基本点被广泛认同,第一,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发生的,包括项目的申请、计划、实施、评价及研究成果的报告等阶段;第二,科研过程中出现的伪造、篡改、剽窃等不端行为;第三,科研不端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不包括诚实的错误和观点的分歧。在此基础上,各国的科研管理机构、研究机构和团体根据自己的机构性质、职能定位、职责范围、学科领域等进行了适当扩展,总体上使之更加具体、细化,实践中更加易于判断和把握,具有精准性和可操作性。

美国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曝光了多起科研不端事件,是世界上最早公开曝光科研不端行为的国家,并通过设立专门的科研诚信办公室,来加强组织和治理制度建设,也是世界上第一个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及治理政策的国家。2000年12月6日美国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颁布了《关于研究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以下简称《联邦政策》),《联邦政策》最大的亮点就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研究不端行为的界定,即研究不端行为的“FFP”(Fabrication, Falsification, Plagiarism)分类,将研究不端行为的定义为伪造、篡改、剽窃等普遍认同的类型,易于判断和把握,删除了缺乏可操作性的模糊条款“其他背离科学道德的行为”。《联邦政策》在美国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制度中拥有最高地位,是联邦各机构实施研究不端行为治理的基本准则,各联邦机构要依照《联邦政策》制定和修改研究不端行为的相关规定,确保在实施过程中保证政策的一致性。

美国的各个政府部门,如卫生部、交通部、国家科学基金会等联邦机构在《联邦政策》的指引下,修订或制定了本部门的研究不端行为的相关政策,其中国家科学基金会颁布的《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关于研究不端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颇具代表性,《规定》主要是由研究不端行为的定义、主要政策和工作职责、处理措施、受助机构的职责、初步处理、正式调查、未决的申请和资助、临时行政措施、处理程序、申诉十个方面内容构成,《规定》的最大亮点是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程序设计科学、全面、详细、完整、具有可操作性。国家科学基金会是美国重要的科研资助机构,成立了监察长办公室(OIG),机构专门负责研究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对国家科学基金会资助的研究项目行使监督职责,维护资助项目的研究诚信。

三 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程序分析

高校或科研机构是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主体,这是各国学术界的基本共识。由于科研不端行为主要发生在高校或科研机构,相应地,高校或科研机构被赋予案件的调查处理职权,享有对本单位发生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权。虽然高校或科研机构属于事业单位,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也可依法行使某些行政管理职能,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可以看作是高校或科研机构实施的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既然科研不端行为案件的查处是一种行政行为,那么作为行使行政职权的高校或科研机构,在其权力的行使上就应当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遵循一定的程序性规范。从20世纪90年代查处的李富斌剽窃事件至今,国内在科研不端行为案件的查处方面已经探索并且走过很长一段路了,本该建立起一套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设计严密详尽、具有可操作性、便于执行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流程。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程序性法律法规制度来规范科研不端行为案件的查处工作,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程序不统一、环节还不完善,常常出现因时而异、因地而异、因单位而异、因案件而异等各种情况。

虽然国内科研管理部门尚未明确提出规范化的查处阶段性程序,但从已有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制度文件中,可以粗略地将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程序划分为几个阶段:举报受理、立案调查程序、处理程序、处理决定签发和送达、申诉救济等。笔者查阅国内主要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制度文件后,对于很多涉及查处程序的问题没有找到答案,比如:通过什么程序组织什么样的专家进行调查/审议?全部是外单位的还是本单位的?如果外单位的和本单位的专家都有,那么比例如何确定?选择专家的标准是什么?人数是多少?专业构成有什么要求?调查/审议的过程如何进行?调查程序是否需要公开?是否需要监督?调查的过程中是否需要当事人参与、是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处理决定形成程序是什么?被举报人如何进行申诉救济?调查结果通过何种程序公布等一系列问题,在现有的文件里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从行政权力的行使角度来看,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程序可以适用的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般程序,按照一般程序的要求,行政处罚的步骤依次由立案、调查、处理和结案四个阶段的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查处的方式、环节、顺序和期限等方面具体内容。立案是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和条件实施调查取证的一种行政活动。在科研不端行为案件中,立案是查处的前置性环节,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依照一定的程序,科研管理机构按照职责与分工规定,对属于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受理登记举报材料及线索,对举报内容初步审核确定具有科研不端行为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应当予以立案,并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当事人。

调查是科研管理机构履行法定义务组织开展案件调查认定,负责对受理的科研不端行为举报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属于科研不端行为案件查处实践中最实质性、最关键的程序。科研不端行为调查程序要着力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①科研不端行为案件举报所述的违规事实:时间、地点、原因、条件、手段、性质、违规的情节及后果等。②被调查人的有关情况:基本状况、学术地位、科研项目资助情况、一贯表现、认错态度。③证据材料:论文论著原件、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实验记录、鉴定结果、勘验笔录、电子邮件、新闻报道的视频资料及网址(文字稿)等。

处理是科研不端行为案件查处实践中最核心的程序,是指案件调查工作结束以后,科研管理机构在收到调查报告后,对案件调查获取的违规事实评估审核、对违规的相关证据审查的基础上、以事实为根据、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对案件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并实施惩戒的活动。科研不端行为案件处理工作要抓住以下三个核心环节:①告知:科研管理机构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及时主动告知当事人制作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当事人获取救济的途径、程序及时间要求。②听证:是指科研管理机构在作出有关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科研管理机构须启动听证程序。③处理:经过严密的调查程序后,出现以下三种情况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一是对于调查发现证据不足或情节轻微的,不构成科研不端行为的,即进行销案。二是对于存在科研不端行为应当给予惩处的,提出处理决定,通知当事人查处结果和处理决定,处理结果有必要曝光宣传的要进行通报或公开,处理决定形成以后,当事人无异议的,其所在单位要严格按照程序执行,确保处理决定落实到位。三是对于情节严重、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如出现科研经费滥用问题。

结案在科研不端行为案件中,是指本案已经实际执行完毕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作结案处理的情况,是整个查处程序中的最后工作阶段。一般是指案件调查和处理等关键环节的工作结束以后,对已经办结的案件进行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类存档,主要是对科研不端行为举报受理、立案调查、调查过程和处理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对科研不端行为人的个人信息、不端行为的类型、不端行为的调查报告及对当事人处罚措施的记录,包括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申诉救济情况等,是科研不端行为案件查处的原始资料,也是科研不端行为实际发生的法律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