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中国古代法制传统的当代启示
中国古代法制传统自中华民族诞生之时即开端至清朝末年落幕,延续数千年,为中华文明的延续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其经验值得汲取,其教训可引以为鉴。
(一)摒弃古代人治传统,实施依法治国
习近平同志深刻指出,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清晰表达了我们要走的是法治道路,而不是人治的道路。这一思想的正确可以被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正反经验教训所印证。中国古代的法制建设对于中华文明的形成和巩固具有重要意义。梁启超认为,国家主权之“表示于外者谓之法,故有国斯有法,无法斯无国”[27]。从这个意义上讲,在秦朝建立前,我国并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统一的国度。夏商周时期,政治分封,国家政权被大大小小的封建贵族所分割控制。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兴起,中国历史上开始了大规模运用法制对国家运行进行改造建设的活动。在秦朝时期,中国开始步入了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式王朝时代,中华文明的主体得以稳固,从而避免了陷入古罗马帝国分崩离析式的局面。但是,由于时代的局限,古代中国的法制建设还很不成熟,本质上还是一种人治。因此古代中国历史产生了一种规律性的现象。往往一个朝代建立初始,法律被社会系统各阶层所重视,官僚阶层相对廉洁奉公,法制运行状态良好,社会秩序井井有条。到了王朝中后期,官员阶层逐渐腐化,法制不被重视,社会治理混乱。唐朝贞观年间,君贤臣明,法制运行良好,法律意识强化。贞观六年12月,唐太宗放天下死囚回家与亲人团聚,约定第二年的秋天回京领受死刑。当时共有390名被判死刑的犯人,被释放回家后并未派人监管。第二年秋天,囚犯全部如期回来受刑,无一人逃跑。这个典故反映了在古代中国法制运行良好时期,司法公正,法制普及并被尊重认可。而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政局动荡,社会混乱,法律秩序被破坏。当时,晋朝并州州长司马腾为了筹措粮饷,大规模抓捕胡人,贩卖奴隶。许多奴隶在贩运途中悲惨死去,其中有一名逃跑的奴隶石勒建立了后赵国,用暴力手段杀死了更多无辜的人。因此,中国古代法制带有明显“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28]的人治色彩。这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是,不但要建立法制,更要建立法治。社会秩序的形成,要处理好价值判断、是非取舍的问题,这要求必须明确规范体系为社会所有问题的最后“裁判”。这个“裁判”就是法律,这种治理方式就是法治。法律在法治状态下,与其说是“导民一轨”的社会规范体系,不如说是凝结多元社会的一种权益对话平台,规则明确系统。同时,法治并不排斥德治,反而是将模糊的“德”这一概念更为明确化、规则化,从而更能尊重人的人格,保障人的权益。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就是最根本的德治。只有依法治国,法律的运行水平才不会因人事的变换而忽上忽下、忽高忽低,才会为社会发展的良好运行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汲取古代立法经验教训,实现科学立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只有建立完备而蕴含公平正义精神的法规体系,才会为社会的法治化运行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中国古代有着丰富的立法思想,值得我们细细盘点梳理并批判承继。一是重视立法,注重法典的完备性。《管子》中主张,立法要“博而不失,因以备能而无遗”[29],即法律只有完善没有遗漏,其功能才会完备而没有遗失。春秋战国时代,各诸侯国实施变法,开始了成文法典的颁布活动。秦朝时,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制定了秦律。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显示,秦律已包含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军事法、诉讼程序法、法律疑难问答等完备的法律内容。汉朝时,相继颁布了《约法三章》、《九章律》等汉律六十篇以及《酌金律》等法典,并形成了以律、令、科、比、“故事”等综合各种形式建立法律体系的方式。由于重视立法,我国古代形成了十分完备的法律内容体系,为法制的运行奠定了良好基础,也使中华法系在很长时间内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二是以民为本,端正立法根据。我国自周代开始提出以民为本的德治思想,形成了从民众需求出发、立法为公的立法思想传统。法家代表人物慎到认为,“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凡立公,所以弃私也”[30]。他认为法制建立必须立公弃私、遵从大义。《管子》、《商君书》、《荀子》中也都有法度建立的思想。在立法实践中,我国历朝历代的立法活动都着重突出“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其中,最根本的“德”是以民为本,是生民之德。以民为本的立法思想,使中华法系的发展具有理想追求的道义性,也催生了法制史上许多感人肺腑的故事。三是立法有道,优化立法方式。古代立法施政,在很多时期十分注重根据环境的变化而调整法策。古人总结出很多有价值的立法方法,值得我们参考。例如,《管子》中系统阐释了颁布政策、制定法律的理论方法。管子认为治政立法要依据“则、象、法、化、决塞、心术、计数”七方面综合考察。所谓的“则”就是“道”,是指万物运行的规律。不依据道,而要立法定制,就会像把测度时间的标杆插在转动的陶轮上,摇动竹竿而妄想稳定它的末端一样不可得。所谓的“象”就是形象,是指事物的形状、功能、名称、时间、相似、类属、次序、状态等。不了解形象,而想用人施政,就好比把长材短用、短材长用一样不匹配。所谓的“法”就是“规范”,是指尺寸、绳墨、规矩、衡石、斗斛、角量等。不了解事物的规范,而想治理人民、统一群众的行为,就好比用左手写字,而用右手拉住左手使其停止一样荒谬。所谓的“化”就是教化,施用教化使百姓渐渐改变、慢慢顺应、接受磨炼熏陶、适应习惯。不明白教化的道理而想移风易俗,就好比早上刚揉弯木头制造车轮,晚上就要乘上新车一样而不可得。所谓的“决塞”,是指通过调控给予与夺取、危险与平安、好处与害处、困难与容易、开放与关闭、死亡与生存等来引导人们的行为。不了解决赛之术而想驱使人民,就好比使水倒流一样是不可行的。所谓的“心术”就是品德,是指待人是否老实、忠诚、宽厚、帮助、理解、宽恕等。不把握品德习性而想对人们发号施令,就好比背着靶子射箭而希望准确命中一样是做不到的。所谓“计数”是指“计量”,是指测量事物的刚柔、轻重、大小、虚实、远近、多少等。不细致测量掌握情况而想要办成事业,就好比没有船舶而想渡过水险一样不会成功。总之,立法定制必须要探寻事物背后的规律,准确把握事物的性能和人的特长,善于运用校正行为的规范;深刻理解人们的心理特征;综合运用引导人们行为的各种方法,对事物的进程要进行精确的把握和科学的筹划。[31]
限于时代的局限,古代中国的立法传统还有很多的不足。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立法活动只是官僚阶层极少部分人的行为,法律的制定缺乏广泛的民众参与,极易与社会实践脱节。以这种方式制定出来的法律,其目的与实践效果往往南辕北辙。西汉末年的王莽是极富儒家大同社会理想的统治者,曾令杀死奴婢的儿子偿命,无论在中西方历史上都极为罕见。他在执政后以儒学理想为蓝本修订了许多法律,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王莽的法制改革以建立更为平等的社会体系为抱负,具体举措包括推行恢复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井田制,改革币值,平均分配土地,禁止使用奴隶,等等。但是王莽的立法以儒家的《周礼》为蓝本,以闭门造车的方式来制订,无法有效地指导社会实践。当社会爆发严重的危机时,王莽仍在研究《周礼》,修订以《周礼》为根据的法令,无疑难以成功。古代立法的不足之处,启示我们立法工作一定要紧紧依靠人民,联系社会实践,以有效规范社会系统。
(三)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法律公平正义
《管子》认为:“政者,正也。正也者,所以正定万物之命也。”[32]管子认为政治是用来公正确定万物的位置和命运的。这需要运用良法来治国,既需要制定良好的法律规范体系,也需要维护优良的法律运行状态。商鞅认为:“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33]建立法律后,如何执法、怎样司法成为维护法律公平与正义的关键。一是要正确处理法与情之间的关系。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人情味非常浓厚的社会。人情有其合理之处。“自诚明,谓之性。”[34]人情出自人与人之间互相关爱的本性,是沟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纽带和桥梁。浓浓的人情将整个中国社会牢牢维系在了一起。法不外乎人情。法律规则也是抽象出来的最基本的人情。但是,人与人之间有不同的人情,如果按照每个人不同的人情来执法司法,无疑会破坏法律的公正。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要施法“平之若水”,不可徇私情而枉国法。但古代的执法司法者往往面临国法和私情取舍的两难选择。我国战国时期,楚国有位宰相名叫石奢。石奢为官清正廉洁,不阿权贵,不徇私情。有一天,石奢到地方巡视,路上遇到一名罪犯行凶杀人后逃跑。在追捕的过程中,他发现该罪犯竟然是他的父亲。他羞愤难当,命令属下不要再追捕了,放走了父亲。回来后,石奢命人把自己捆绑起来,请求司法部门论罪处置。楚王爱惜石奢是国家的栋梁,要宽恕他的罪行。石奢表示:“不放走父亲,就是不孝;不遵守国法,就是不忠。大王宽恕我的罪过,是大王的恩德;伏法而死,却是臣的职责。”最终石奢以身殉法,自刎而死。国法和私情的冲突往往会使执法司法者无所适从,或徇私枉法,或面对内心情感的纠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要正确处理国法和人情之间的关系。要令国法成为最重要的人情,要使人情服从国法。二是要掌控好法律实施的“度”。法律以强制力为基础维护社会的秩序,建构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因此执法司法过程中,需要科学掌握法律实施的“度”,既不可“过”,又不能“不及”。法律实施过于刚性,会让法律受体感到规则的压迫力;法律的实施过于柔性,就不能起到以规则来治理社会的目的。因此,执法与司法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科学开展法律活动,才能达到法律的目的。三是要科学处理法律实施机构的“分”与“合”。法律实施机构的分与合,实际上讲的是法律权力根据功能的分工合作问题。在我国奴隶制封建时代,实行贵族共治制度,各种司法执法权力合为一体。春秋战国时代,权力监督思想发展完善。《管子》中说:“是故有道之君,上有五官以牧其民……下有五横以揆其官。”[35]当时已经从理论上开始重视对官员的监督管理问题。自秦之后,各级政府开始分化出专门的监管部门,在中央设置廷尉、刑部、大理寺等机构行使执法和司法功能。但是由于时代的局限,古代执法、司法权力与行政权紧紧结合在一起。在地方,最高的行政长官也是最高的执法者、司法者。在中央,皇帝拥有最高的司法权限。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执法和司法的监管是非常有限的。许多正直的监管官员反受正直所累,丢官舍命之事在历史上时有记载。这启示我们,依法治国要做好法律权力的监督管理。只有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之下,执法才会严格,司法才会公正。
[1] 《说文解字·水部》。
[2] 《管子·七法第六》。
[3] 《管子·明法解第六十七》。
[4] 王婓弘:《治法与治道》,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第116页。
[5] 《尚书·吕刑》。
[6] 《说文解字·刀部》。
[7] 《管子·法禁第十四》。
[8] 《汉书·贾谊传》。
[9] 《管子·明法第四十六》。
[10] 《老子·第一章》。
[11] 《老子·第四十二章》。
[12] 《周易·系辞》。
[13] 《周易·系辞》。
[14] 《论语·学而第一》。
[15] 《论语·公冶长第五》。
[16] 《韩非子·主道第五》。
[17] 《黄帝四经·道法》。
[18] 《管子·心术上第三十六》。
[19] 《周易·贲卦》。
[20] 《汉书·贾谊传》。
[21] 《尚书·皋陶谟》。
[22] 《尚书·大禹谟》。
[23] 《管子·枢言第十二》。
[24] 《商君书·开塞》。
[25] 《诗经·小雅》。
[26] 《礼记·中庸》。
[27] 《梁启超论诸子百家》,商务印书馆,2012,第49页。
[28] 《礼记·中庸》。
[29] 《管子·宙合第十一》。
[30] 《慎子·威德》。
[31] 参见赵兴华《立之以道 富国强兵》,《解放军理论学习》2015年第2期。
[32] 《管子·法法第十六》。
[33] 《商君书·画策》。
[34] 《礼记·中庸》。
[35] 《管子·君臣上第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