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异与协调:我国研究生教育之区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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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研究对象与研究视角说明

本书的研究对象是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区域结构,其中包含了三个关键词:我国、研究生教育和区域结构。“我国”是对研究的地域范围的限定,本书分析的对象是我国大陆地区,包括31个省级行政区域,没有将香港、台湾和澳门纳入分析范围。“研究生教育”是对教育层次的限定,属于本科阶段后教育:不仅包括全日制的研究生教育,还包括在职的研究生教育;不仅包括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教育,还包括科研机构、企业和党校的研究生教育;不仅包括各科类的研究生教育,也包括各层次的研究生教育。本书主要是从整体上考察研究生教育的区域结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兼顾其科类、层次以及所属培养机构等方面的特征。

本书的研究视角是“省级行政区域”,即考察我国研究生教育的要素和资源在省级行政区域间的分布状态及相互关系。一方面,省级行政区域是区域结构中地理范围的限定;另一方面,省级行政区域这一视角具有很强的行政含义。从对教育的管理权限来看,义务教育的管理权限一般是以县为主,市虚县实。但本科教育有所不同,高等教育大多是以省为主,中央和省级政府在管理权限上平分秋色。研究生教育较之于本科教育,中央教育部门的管理权限更大。但近十余年来,中央政府在不断地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放权,其中包括博士生导师和学位点的审批权这两个非常重要的权力,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并有逐步形成“中央引导、省级主导”管理格局的趋势。因此,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考察视角是与我国研究生教育行政体制及其发展趋势相匹配的,也是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的责、权、利分配相统一的。当然,不乏将我国的“东部、中部和西部”作为布局的地理范围,并以此为视角考察我国研究生教育区域结构的研究成果。本书认为,作为一种分析方式,“东部、中部和西部”的限定是可行的,但从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权限来看,“东部、中部和西部”的划分不具有任何实质性意义,因而未加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