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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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关与海关监管物

一、海关基本概念

据1999年6月世界海关组织理事会通过的《京都公约》总附约第二章E6条载:“海关指负责海关法的实施、税费的征收并负责执行与货物的进口、出口、移动、储存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政府机构”。海关是依据本国(地区)的海关法律法规和本国(地区)的所承担的义务,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关税征收和进出关境监督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

小知识

世界海关组织

世界海关组织是一个独立的政府间的多边国际组织。1952年在布鲁塞尔成立,当时称海关合作理事会。理事会每年六月举行一次会议,通常在布鲁塞尔举行。但每三年有一次会议在布鲁塞尔以外的地方举行。总部设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

世界海关组织(WCO),是提高海关效率的一个独立政府间团体。世界海关组织共同处理大约98%的世界贸易,横跨地球的174个海关,是海关专门技术的全球性中心。

世界海关组织是唯一世界范围的专门研究海关事务的国际政府间组织,它的使命是:加强各成员海关工作效益和提高海关工作效率,促进各成员在海关执法领域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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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国家对进出境经济活动的管理有两种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主要有关税、汇率、利率等;行政手段则主要有进出口许可证、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海关的基本职责是保证国家以关税为代表的经济手段和以贸易管制为代表的涉外经济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小知识

京都公约

《京都公约》是海关合作理事会在简化和协调各国海关手续方面较为系统和全面的国际文件,由主要约和附约两部分组成。附约有30个,称为《京都公约附约》,供各国分别签署参加实施。每个附约涉及一项海关业务,附约中提出的“标准条款”为简化和协调该项海关业务制度必须普遍实施的条款;“建议条款”为促进各国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可能广泛实施的条款,签署加入《京都公约》必须至少接受一个附约,并把该公约附约中的原则规定转换成本国立法加以实施。这些原则规定为各国海关业务制度的简化和统一作出了规范,已经成为各国海关制度的通常做法。

中国于1988年5月29日交存加入书,同年8月29日正式生效。

(一)海关的性质

《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这一规定明确了海关的性质,其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海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之一,从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属于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海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

(2)海关是国家行政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制定具体的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对特定领域的活动开展行政监督管理,以保证其按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所有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我国海关法所指的关境范围是除享有单独关境地位的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部领土。台湾、香港、澳门为我国的单独关税地区。

小知识

我国海关的起源

据史书记载,我国古代最早从西周开始设关,并征收关税。正式使用“海关”一词是在清朝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清政府在广州、漳州(今厦门)、宁波、江南(今上海)四处设关,分别称为粤海关、闽海关、浙海关和江海关。这是我国历史上首次使用“海关”一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设立在沿海口岸的海关机构称“海关”,设立在陆路边境及内陆的海关机构称“关”。1985年,海关总署统一海关机构名称,将原来的海关、关及其分支机构统称为“海关”。

国境、关境

国境是一个国家的邻接或面对另一个国家的那一部分,是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领土范围。关境是指同一海关法规和关税制度可以全面实施的境域,即国家(地区)行使海关主权的执法空间。

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关境与其国境的范围是一致的,关境等于国境。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关境与国境不一致:①关境大于国境。如在缔结关税同盟的国家之间,相互不征收进出境货物的关税,关境包括几个缔约国的领土,此时关境大于其缔约国各自的国境;②关境小于国境。多由历史或地理原因形成。如在设有自由区、自由港、保税区的国家,这些自由港、自由区及保税区不属于该国的关境范围,此时关境小于国境;③单独关境,是指一国与毗邻国家之间共同拥有的而又独自对外的关境区域,或在一国领土范围内,在一定条件下实行独自对外的海关法规和关税制度的关境区域,亦称单独关税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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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成员之一,中国现行关境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三个单独关境。

(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海关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对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保证这些社会经济活动依照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

(二)海关的任务

《海关法》第二条规定:“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寄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参见图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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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6 海关的任务

1. 监管

监管是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的基础。海关监管是指海关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和特定的范围内,依法对进出关境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进出境活动所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我国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实行稽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及其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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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制度是指在进出口货物放行之后规定的时间内,海关对进出口企业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企业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监管制度。

实践指南

传统海关监管主要是在货物、物品实际进出境时,通过货物、物品的申报、查验等管理行为实现的。现代海关监管建立在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供应链的风险控制基础之上,除传统的海关监管以外,还延伸到保税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海关放行后的合规管理,以及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经营活动的风险评估。

2. 征税

征税既指征收关税,也指征收其他税费。征收关税指对贸易性货物征收进口关税、出口关税以及对非贸易性的行李、邮寄物品征收的进出口关税。其他税费指海关代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及代交通运输部征收的船舶吨税。海关通过执行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征税是执行对外贸易管制的重要辅助手段。

课堂讨论1.2

海关征税的作用是什么?

实践指南

海关征税业务内容还包括商品归类、原产地规则适用、海关估价及减免税等工作任务。

3. 查缉走私

查缉走私简称缉私。缉私是监管、征税两项基本任务的延伸,当出现逃避监管和偷漏关税的行为时,海关必须开展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确保前两项工作的有效进行。

课堂讨论1.3

走私有什么样的表现形式?

走私指进出境活动的当事人有意逃避海关监管,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它以逃避监管、偷逃关税、牟取暴利为目的,扰乱经济秩序,对国家的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小知识

走私行为与走私罪

走私行为是指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未缴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走私罪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与一般的走私行为相比,走私罪必须是情节严重,走私物品的性质、方式及偷逃税额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走私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查缉走私指海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在各监管场所和“设关地”附近的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为发现、制止、打击、综合治理走私活动而进行的一种管理活动,是海关为保证顺利完成监管和征税等任务而采取的保障措施。

小知识

《内罗毕公约》

查缉走私也是世界各国海关普遍承担的一项职能。1977年6月9日海关合作理事会于肯尼亚内罗毕召开的第49/50届年会上通过《关于防止、调查和惩处违反海关法罪实行行政互助的国际公约》(简称《内罗毕公约》),该公约于1980年5月21日正式生效。其中规定:“《内罗毕公约》缔约各方,考虑到违反海关法罪,对各国的经济、社会和财政利益,以及贸易的合法利益均有危害,为此,通过国际公约加强各国海关间的合作,更为有效地控制违反海关法的活动”。

该公约规定:①实行本公约所必要的行政条款和附约所规定互相给予的行政协助;②此种互助不应扩大到要求代缔约一方逮捕人犯,或追征关税、国内税、规费、罚金或其他费用;③如缔约一方认为,请求给予的协助将侵犯该国的主权、安全或其他重大国家利益,或损害该国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它可以拒绝提供协助,或仅在一定条件或规定下给予协助;④为实施公约的管理和发展,设立常设委员会,在理事会授权下进行工作。

4. 编制海关统计

编制海关统计指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作为对象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均列入海关统计。部分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根据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和海关管理的需要,实施单项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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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统计项目包括:品名及编码;数量;价格;经营单位;贸易方式;运输方式;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启运国(地区)、境内目的地;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境内货源地;进出口日期;关别;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统计项目。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海关总署可以对统计项目进行调整。

实践指南

海关统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海关统计资料,即反映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货物情况的数据。②海关统计工作,即整理和分析海关统计资料的过程。③海关统计原则和方法,即统计学原理在海关监管领域内的运用。

(三)海关组织机构

我国海关实行垂直领导体系。目前,海关组织机构分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三个层次。海关组织机构示意如图1.7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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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7 海关组织机构图

小知识

海关垂直领导管理体系

海关垂直领导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如大连市在行政区划上归属辽宁省,而大连海关和沈阳海关级别相同,都是直属海关,大连海关不归属沈阳海关管辖。类似情况还有:呼和浩特海关和满洲里海关、杭州海关和宁波海关、济南海关和青岛海关、福州海关和厦门海关以及广东省内的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汕头海关、黄埔海关、江门海关和湛江海关。无论哪一级海关,办公场所的挂牌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而不是“××省××海关”。

二、海关权力

构成海关权力重要渊源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

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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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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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赋予海关的权力包括行政许可权、税费征收权、进出境监管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走私犯罪侦查权、佩带和使用武器权以及其他行政处理权。

实践指南

海关权力行使原则:①合法性原则,即海关权力的存在、行使都必须于法有据,符合法律规定;②合理性原则,即海关在执法时必须公平、正当、合理地行使权力;③程序法定原则,即海关行使权力只能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海关不得行使;即使是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也必须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④独立行使原则。海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判断和意志作出决定,发布命令,独立地采取行政行为,并可以独立地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独立承担因实施权力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许可权

行政许可权即海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权力。包括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的设立审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保税物流中心设立审批等。

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及关衔

关徽由商神手杖与金色钥匙交叉组成,如图1.8所示。商神手杖代表国际贸易,钥匙象征海关为祖国把关。关徽寓意中国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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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

海关关衔设五等十三级。一等为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二等为关务监督(一级、二级、三级);三等为关务督察(一级、二级、三级);四等为关务督办(一级、二级、三级);五等为关务员(一级、二级)。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一级关务监督、二级关务监督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三级关务监督至三级关务督察,由海关总署署长批准授予;海关总署机关及海关总署派出机构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的关衔,由海关总署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的关衔由各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授予。

(二)税费征收权

税费征收权指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海关税费征收权具体内容如表1.8所示。

表1.8 海关税费征收权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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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出境监管权

进出境监管权是海关所具有的对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检查权。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在海关监管区内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设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2)查阅、复制权。此项权力包括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小知识

海关行使检查权的授权限制

海关行使检查权的授权限制参见表1.9,表中的授权限制只包括一般性授权和“一事一授权”。“两区”是指海关监管区和海关设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

表1.9 海关行使检查权的授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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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问权。查问违反海关法或相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4)查验权。海关有权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海关查验货物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提取货样。

(5)查询权。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6)稽查权。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7)扣留权。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以及与之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可以扣留;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海关对查获的走私罪嫌疑案件,应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移送走私犯罪侦查机构。

(四)行政强制权

行政强制权包括海关行政强制措施和海关行政强制执行。

海关行政强制措施是指海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强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财务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海关行政强制措施内容见表1.10。

表1.10 海关行政强制措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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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海关在有关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为实现监督管理职能,依法强制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海关行政强制执行内容见表1.11。

表1.11 海关行政强制执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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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处罚权

海关有权对尚未构成走私罪的违法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包括对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处以没收,对有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处以罚款,对有违法的报关单位处以罚款或暂停从事有关业务,直至撤销报关注册登记等。

课堂讨论1.4

伪造、买卖海关单证会有什么处罚?

(六)走私犯罪侦查权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权的具体内容如表1.12所示。

表1.12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权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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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佩带和使用武器权

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定如表1.13所示。

表1.13 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定

课堂讨论1.5

昆明海关查获了一批从缅甸私自入境到昆明销售的青蟹。请问:

①海关对该批进境货物有权拍卖吗?

②此批青蟹经营者的走私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犯罪?

③走私行为和走私犯罪有何区别?

(八)连续追缉权

进出境运输工具或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九)其他行政处理权

其他行政处理权内容如表1.14所示。

表1.14 其他行政处理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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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技能训练1.3

试说出下面案例中海关相应的权利:天津高依公司从比利时进口钼矿砂100公吨,货从天津口岸进境后办转关大连手续至大连加工厂做进料加工。

(1)天津至大连的转关运输:_____

(2)天津高依公司委托大连报关行办理进口报关业务:_____

(3)转关延误,海关征收滞报金:_____

(4)海关布控查验货物:_____

(5)企业申报商品编码26139000,海关裁定商品26131000:_____

(6)海关调阅有关合同、检验单,对报关员及相关人员询问有关情况:_____

(7)进料加工余料由企业自行内销,被海关处罚:_____

三、海关监管制度

海关监管制度是规定和调整海关在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监管场所进行实际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海关与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当事人和他们的代理人、担保人之间发生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以及海关与其他行政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之间业务合作、配合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海关监管制度的体系

由于进出境货物的贸易形态与营销方式复杂、进出境物品的携运途径多样、运输工具种类繁多等原因,海关须有与管理目标相适应且各具针对性的监管方式。海关在构建进出境货物的大监管体系中,全面推行综合监管模式,针对不同监管对象的不同形态,海关监管程序的不同时段,采用不同的监管措施。由此,海关监管制度就形成了一个层次分明,且又各有分支的相对完整的体系,如图1.9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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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9 海关综合监管模式下的海关进出境货物监管制度体系

(二)海关监管货物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前的进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的出口货物,以及自进境起到出境止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等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的货物,包括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按货物进出境的不同目的划分,海关监管货物可分成以下六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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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进出口货物

一般进出口货物指从境外进口,办结海关手续直接进入国内生产或流通领域的进口货物,以及按国内商品申报,办结出口手续到境外生产、消费领域流通的出口货物。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期限为:进口货物,自货物进境时起到办理海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

2. 保税货物

保税货物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而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此类货物又分为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两类。

保税货物的监管期限为:自货物进入关境起,到原货加工成成品复运出境并由海关予以注销或核销,或转为实际进口,正式向海关办理进口的补证、纳税手续止。

3. 特定减免税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指经海关依据有关法律准予免税进口的,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有特定用途的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期限为:自货物进入关境起,到监管年限期满海关解除监管或办理补证、纳税手续止。

4. 暂时进出境货物

暂时进出境货物指经海关批准,凭担保进境或出境,在境内或境外使用后,原状复运出境或进境的货物。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期限为:进境货物,自进入关境起到复运出境,或转为实际进口办理补证、纳税止;出境货物,自出境起到复进入关境,或转为实际出口止。

5.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以及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的监管期限为:进境货物,自进入关境起到复出境,或最终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境货物,自出境起到复进入关境,或最终办结海关手续止。

6. 其他货物

其他货物指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包括溢卸货物、误卸货物、退运货物、租赁货物、进出境修理货物及无代价抵偿货物等。

实践指南

海关监管制度法律依据:①《海关法》;②国家其他法律。如《文物保护法》《对外贸易法》等;③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④海关总署各有关行政法规;⑤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海关行政互助协议。

(三)海关监管相对人

海关监管相对人(见表1.15),是指与海关监管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进出境活动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海关监管活动比较密切的,且与海关打交道比较频繁的相对人主要有报关人和报关活动相关人。

表1.15 海关监管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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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人就是向海关办理进出境手续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报关活动相关人是指从事与海关监管货物相关的运输、储存、加工等业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实践指南

报关活动相关人必须按规定向海关报告其与海关监管货物相关的运输、储存、加工等情况,保证海关监管货物始终置于海关监管之下。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抵押、挪作他用或转让。

阅读思考1.1

根据下面沈阳海关行李及邮寄物品通关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的内容,理解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初步知识,同时请思考下列问题:

1. 如何理解和区分进出境物品与进出境货物?

2. 对于旅客自身携带进出境的物品,正确的申报方式是什么?

3. 是否可以对外交人员检查其携带的有关物品?如果外交人员携带了违禁物品该如何处理?

2015年1月22日沈阳海关行李及邮寄物品通关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摘录

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寄物品、快递物品的监督管理,是海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一项传统的监管职能。海关对行李邮寄物品的监管是要维护国家主权和权益,促进对外经济科技文化的交流。中国海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督管理个人携带、邮寄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出境的物品,在方便绝大多数正常往来的同时,制止和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一、海关对进出境一般旅客行李物品的主要监管要求

海关对进出境一般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要求主要体现在海关总署2010年发布的第54号公告中,监管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

1. 自用合理原则。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自用”是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指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等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本次新闻发布会网上直播原文: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02/tab62813/info7307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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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限定价值原则。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 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 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超过5 000元的,需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3. 主动申报原则。旅客进出中国国境,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向海关申报。海关设立“申报”(红色)和“无申报”(绿色)通道,进出境旅客应根据实际情况选走相应通道。不明白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走“申报”通道通关。不论选择何种通道,旅客携带的物品均有义务接受海关检查。

以上是海关对进出境一般旅客行李物品的三个监管原则。

二、海关对进出境邮寄物品的主要监管要求

这部分要求主要体现在海关总署2010年发布的第43号公告中。主要有两个基本监管原则,与进出境一般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有类似之处。

1. 自用合理原则。即应当以亲友之间相互馈赠和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不属于自用合理数量或属于商业性质的邮件,要按照货物方式履行报关程序。

2. 限定价值原则。个人寄自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 000元人民币。超过上述限值,即需要交邮政企业退运或按照货物进行报关,不能按照个人物品验放。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过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征税进境。

三、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进出境物品

海关总署以43号令的形式对外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明确列出7类禁止进境物品、4类禁止出境物品、5类限制进境物品、7类限制出境物品。比如,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毒品,危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等属于严格禁止进出境范畴;个人携带、邮寄象牙及其制品或文物等限制类物品进出境时,需要向海关申报并提供相关许可证明,海关凭以放行。如果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不向海关进行申报,又不能提交许可证明,海关将扣留相关物品并作进一步处理。

四、海关对进出境行李邮寄物品的征税标准

1. 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依法征收行邮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含5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超过50元起征点的,全额征收税款。

2. 商品归类和完税价格由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公告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确定。

3. 完税价格表中未列明的物品,由海关按照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估价。

4. 物品实际购买价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2倍以上,或者1/2以下的,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的完税价格。

最后,海关有依法行使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等权利,以实现执法目的。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有义务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主动配合,不得予以阻挠。

记者:您好,我是《辽沈晚报》的记者,我有一个问题,大家旅行中携带最多的是现金、烟、酒等物品,请具体介绍一下有关这些物品的旅检监管规定。

海关:进出境货币是属于进出境限制类物品,国家的规定是进出境人员每人每次携带人民币的限额为20 000元。进境人员如果携带外币现钞金额超过等值5 000美元,则应向海关书面申报,经海关核准后才可以携带入境。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的限额则是现钞金额在等值5 000美元以内(含5 000美元);在等值5 000美元以上至10 000美元(含10 000美元),应向银行申请《携带证》,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证件放行;超过等值10 000美元的,应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证件放行。

烟酒的携带是有限量的,如果是因私往来我国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是200支,也就是一条烟,雪茄是50支,或者烟丝是250克,这是烟方面的限量。免税的12度以上的酒精饮料限一瓶,就是0.75升以下,红酒包装一般是0.75升;对于往来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内地居民和其他旅客,可以携带免税香烟400支(两条)、雪茄100支、烟丝500克,或者免税12度以上的酒精饮料限两瓶。对于超出限量,但属自用部分需要缴纳进口税,超出自用的则不能按照个人物品管理,这是烟酒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另外特别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进境旅客要重视进出境申报。海关设立“红色通道”和“绿色通道”,旅客有需要申报的物品时应选择“红色通道”,没有需要申报的物品时应选择“绿色通道”。很多旅客在不了解海关规定的情况下选择“绿色通道”,这时如果查出违反规定携带禁限物品的情况,海关处罚时会考虑是否有主观故意因素;相反,如果旅客在不确定是否应该申报的情况下,如在国外购买了不明材质的工艺品,选择“红色通道”,则视同向海关申报,是对旅客权益的保护。

记者:您好,我是《辽宁日报》的记者,请海关的同志介绍一些邮寄渠道常见物品的税率及计税方式,谢谢。

海关:根据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公告,进口行邮税按照“完税价格×税率”的公式征收。根据物品种类不同,税率分为10%、20%、30%、50%四档。第一类,书刊、影片、录音录像带、金银制品、计算机、摄录机、相机等信息产品、食品、饮料等为10%。第二类,纺织品、电视摄像机、其他电器、自行车、手表、钟表及配件和附件为20%。第三类,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为30%。第四类,烟、酒、化妆品为50%。

以下几种常见物品的行邮税率分别是:手袋、钱包、儿童安全座椅、奶粉等,税率10%;儿童自行车,税率20%;手表,10 000元以下税率20%,10 000元以上税率30%;化妆品、酒、烟草,税率50%。海关在这里提醒广大收寄件人要如实申报邮件内装物品的品名和价值。每次邮寄包裹的价值不要太高,尽量不超过限值,同时把握好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不超限量。不要为了节省邮费集中邮寄或几个朋友凑单一起邮寄,这样很可能在通关环节遇到麻烦,面临退运或报关。同时需附购物发票,或保存好真实成交的小票,以便海关确定完税价格。谢谢!

记者:您好,我是凤凰网的记者。我看到文件上写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 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 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我想请问海关的同志,如果是团体旅行为单位,他们所带的物品远远超过5 000元,但在接受海关检查时是否可以将金额均摊到每个人进行放行。

海关:您关心的问题其实在我们的规定中阐述得也比较清楚,所有的“合理自用原则”“限值限量原则”都是旅客自身的行为,以进出境旅客及国际邮件的收寄件人作为个体进行申报通关的,集体平均的情况不符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