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节 垦田的占有和盗贼追捕
一、垦田的由来
租庸调是登记在朝廷的田籍、户籍上的公家的收入。授田封户是租庸调的分配法。此外,京师贵族及诸国豪族拥有的私地、私民仍然很多。藤原和奈良两朝之交是公、私都向诸国竞争垦田、占有垦田的时代。此后发生的历史现象和史学研究关系最紧密,是最有研究意义的重大问题。由前一节内容可知,此前朝廷的大政方针采取了内国、外国相区分的办法,在优待畿内朝廷直属臣民的同时,庸调的课赋采取了内厚外薄的措施。大宝时期以后,诸国的租税也采取了大化时期一束五把的制度。畿内也比照诸国将调减半,实行优惠政策。由此可知,朝廷采取的方针是向诸国寻求财源,减少内国的负担。随着皇室的子孙逐代繁衍,宫殿不断扩大,首都规模不断扩大,变得繁华热闹。天下的目光都集中在京师。王公贵族、臣、连等在京师修建宅邸和寺社。这样一来,畿内人烟稠密,田地开垦殆尽,余利很少。经济逐渐窘迫起来。因此,有实力者向诸国寻求开垦之利,无实力者躲避沉重的赋课,搬迁至赋课宽松的乡下。这样做的目的是过上富裕的生活。在敏达天皇讨论在朝鲜半岛重建任那时,臣、连阶层的家产已经逐渐窘迫。因此,朝廷将达率日罗建议的“以悦使民”之策作为政治纲领。自圣德太子以后,孝德天皇实施大化改新,勘校田亩、户籍,确保王名、神名阶层的家产,让王名、神名阶层均沾垦田之利。
大化改新诏书中写道:“大化元年八月,朝廷让东方八道国司勘校户籍、田亩,园池水陆之利与百姓共享。”朝廷以此诏书为与垦田相关的法令之本。大化元年九月,臣、连、伴造、国造因私驱使公民,又割国县的山、海、林野、池田为私财,相互征战不已。臣、连、伴造、国造兼并数万田地。很多百姓无立锥之地。“有势者分割水陆以为私地,卖于百姓每年索要土地价值。从今以后,不得卖地,勿兼并劣弱百姓的土地。”由此可知,当时有权势者竞争垦田领民的情形。法律不上溯既往。“从今以后”意思是说此前占有的私地称作有势者之垦田,有势者卖于劣弱之公民者的地也应该有很多。从大化二年正月开始,朝廷废除子代、屯仓、部民及官衙的屯田,将脱离寺籍的田和山收归公有。官之户籍、田籍与所属百姓共沾利益,具有公共性质,以班田、封户、禄物形式赐予百姓。就垦田的竞争情况而言,可以说通过上述政令收到了的效果还需要进一步考证。因此,笔者有必要上溯到古代讲一讲日本垦田的起源。
就日本垦田的源头而言,国家的开拓就是垦田的开始。当时地广人稀,开发荒地可称为拓殖。垦田的名称是与熟田相对的。随着拓殖的进展,村邑开始出现,在官府登记田籍。所有权大致可以确定。之后,人们开垦未开垦的荒地而据为己有,称为垦田。这样的开垦地是自古以来拓殖的遗风。为了增加国家的财富来源,起初朝廷奖励有实力者从事拓殖,后来就产生了有实力者先占有荒地后进行开垦的弊端。在应神天皇时期,因治田连征讨北狄有功,所以朝廷将近江国浅井郡的垦田赐给治田连。垦田一词在这个时候就已经有了。诸国的空闲地很早就属于官有。朝廷采取适当的措施将这些地赐给臣、连、百姓,让他们开垦。直到此时,竞争还不太激烈。人们还感觉不到兼并的弊端。随着京畿人口越来越稠密,趋利之本性必然让人将精力放在争夺垦田上。从雄略天皇时期开始,朝廷在诸国设立屯仓。有权势者以熟田贿赂国司等地方官员,分割水陆成为私地,最终为了争利而互相争战,从那时起,这一现象已经开始了。之后,虽然在历史书上看不到相关记载,但可以推测得知诸国为了侵夺土地而用兵。这种为了侵夺土地而用兵的现象不仅仅限于日本与虾夷、隼人的边界。就开垦的实际效果而言,推古天皇赐给圣德太子的播磨国揖保的布施地就有五十万代。这五十万代地中包括熟田和荒地。到了天平末年,其中的荒地开垦了二百一十九町。天武天皇赐予高市大官大寺的荒地九百三十二町。其中仅开垦了二百一十六町。由此可知,当时人们竞相占有荒地,进行开垦,而登录田籍的数量很少。
二、垦田竞争的加剧
天武天皇四年,朝廷根据大化元年八月的诏书,赐予亲王、诸王、诸臣及诸寺的山泽、岛浦、林野、坡池前后被削除。这样做的目的是让住在那里的百姓获利。这一公平的诏令初衷是堵塞王宫权贵的获利渠道,让处于弱势的公民来分享。然而,事实上王宫权贵非常强大,对诏令阳奉阴违。
过了二十多年,文武天皇二年,朝廷遣使到诸国,让他们巡查田畴。虽说具体内容不详,但大概是为了检验诏令执行的实际效果。庆云三年三月的诏书中写道:“王公诸臣多占山泽,不事耕种,贪得无厌,空妨地利。若有百姓采柴草者,仍夺其器,令百姓痛苦不堪。自今以后不得如此。”为了趋利,依靠京师权贵的人能采取的违法手段有很多。事实上,天武时期前后的诏令下达后就只出现了这个结果。自此之后,王公诸臣及诸寺的垦田竞争时期到来。事实上,垦田竞争带来了与诏令及《田令》相反的结果。详细情况笔者将逐代论述。而今为了知道这种情况的大体趋势,笔者列举一下奈良朝末期的敕符。延历三年十二月的诏书中写道:“山川薮泽之利公私共享。比来或王臣家及诸司寺院包并山林,独专其利,百姓不能获利,苦不堪言。”由此可以证明,此法被贵族竞争垦田所阻挠,使朝廷的措施变得有名无实。
三、流浪盗贼的增加
在《万叶集》中,诗人们将民称作“大宝”。大宝还是当时京师贵族的习惯用语。荒地通过人力开发可以成为熟田,但熟田失去人力耕种又会变为荒地。因此,从拓殖时期到占有垦田时期,竞争的核心在于土地和人力两个方面。早在以前的难波朝,抢掠公民现象已经可以看到,而国县为了抢掠公民争战不休。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上出现了流浪人员。因此,大化改新时规定贵族要和百姓分享园池、水陆之利,禁止诸臣私自役使公民,实行班田封户之制。在天智天皇颁令的前一年,朝廷发出诏令:“造户籍,不准盗贼、流浪之徒迁徙。”“盗贼”“流浪”等字样才见诸史书。流浪起因源于大化二年的诏书:“有奴婢欺主贫困,自托有权势家求活路,有权势家仍强留买,不送本主者居多。”由此可知,这就是产生流浪的一个原因。这可以看作贵族间的人力竞争。此外,还有很多其他原因。因此,朝廷有必要制定捕亡令。盗贼与流浪之徒勾结,强行抢夺仇家的财产。上述名称是对这类行为贱叱的称呼。因为事体较小,且该人身份卑贱,所以才有此称呼。事体大、该人身份稍贵,则称为争战。其实都不过是争夺土地和人力的现象而已。
这样一来,朝廷才开始制定律令。到了持统天皇三年,朝廷让诸国司造户籍,“宜限期九月纠捉流浪”。文武天皇二年,朝廷下诏:“公私奴婢隐匿于民间,或有收留不肯报官者,制定笞法褫夺其功。”文武天皇四年,因天下盗贼猖獗,朝廷遣使追捕。大宝三年,官府在安艺国发现被掠奴婢二百余人。官府解救他们后,让他们还乡。此外,其他案例也有很多。庆云三年,官府又逮捕盗贼。不久,在京师和畿内盗贼滋生,因此朝廷派强悍之人将盗贼悉数追捕。之后,朝廷给百姓班授熟田,共享水陆之利,将百姓称为大宝,予以优待。尽管如此,流浪盗贼逐代增加,一直蔓延到京畿地区。朝廷这才下令追捕。如前一节中讲过的神龟三年的户籍中所说的那样,到了奈良朝,每户逃亡人数增加。在看这段历史时,我们必须弄清楚这些事情背后的原因。
四、盗贼和地头御家人
据《捕亡令义解》记载:“依律而言,盗贼者实属可恶,危害百姓及官府生命财产,非查办不可。”正如上述所说,盗贼属于最令人鄙视憎恶的罪犯。从持统天皇到文武天皇,朝廷进行了数次大赦,但规定“通例十恶”“强窃二盗”不在此限。然而,天下盗贼滋生究竟为何?这未必局限于强窃二盗。直到后世,不履行资产契约而逃亡,因为不服而结党争夺、各地争斗不断等等这样的事情屡屡发生。就追捕盗贼而言,就近的官衙、坊里接到捕亡令后会率领兵丁到处追踪、追捕,如果流入本地会积极拿捕,如果流窜他处也会和所管辖的官衙合作寻访踪迹。案发本地的相关官衙人员应该静等案犯行踪暴露。如果盗贼在甲地伤盗乙地的人,而尸体在两地交界处的话,两地的官衙应当合力追捕。无论在什么时代,强窃二盗都是令人鄙视和憎恶的罪人。拿捕他们是各地刑侦人员的责任。履行此令条是各地驻军的任务。应该让追捕盗贼和军防令挂起钩来。因此,追捕一事成为后世武士的主要任务。每国都任命追捕使、总追捕使。国司兼带仪仗官。有的国司还兼检非违使判官,即公检法职责。而流浪盗贼在后世转称地头、御家人。御家人的领主称六十六国总追捕使。幕府掌握全国兵马大权。这一政治变化的缘由在于贵族兼并垦田、因私役使公民、征战不休。此外,贵族还违反法令,收容流浪人员,将盗贼扩散到诸国。其实,早在藤原朝繁荣时期就出现了这些事情的苗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