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3 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的具体内容
2.3.1 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共27项)
事项1:扩大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范围(司法部)。
具体内容:在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将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实行合伙联营的实施区域扩大至全国范围。
2014年1月,国家司法部印发《关于同意在广东省开展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工作的批复》,允许在广东开展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型联营试点工作。这是一项对港澳地区扩大开放的措施,要点有:
(1)合伙型联营的基本方式。拟由符合条件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或澳门律师事务所在广东指定的试点区域实行合伙型联营。
(2)两地律所参与合伙联营试点的条件规定。参与试点的港澳律师事务所的主要条件:①根据香港、澳门法律登记设立;②在香港、澳门从事法律服务经营满5年;③有10名以上执业律师,合伙人或者负责人须是在香港、澳门注册的执业律师;等等。对参与试点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的条件为:①成立5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②有30名以上执业律师;③本所设在广东省内或设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但已在广东省内设立分所;④申请联营前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3)合伙联营各方出资、派驻律师的安排。最低出资额拟为500万—1000万元人民币,采用认缴出资的方式,并要求申请联营时实际出资不少于认缴额的30%,各方派驻律师的数量合计不得少于10人,负责人应当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律师中产生。
事项2:国际船舶运输领域扩大开放(交通运输部)。
具体内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全国范围)。
原先政策: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在自贸试验区设立股比不限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其中,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可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可设立港澳独资企业。相关要求和办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详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2015年交通运输部公告第24号)。
事项3:国际船舶管理领域扩大开放(交通运输部)。
具体内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全国范围)。
原先政策:经自贸区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自贸区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程序,并将审批结果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详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2015年交通运输部公告第24号)。
事项4:国际船舶代理领域扩大开放(交通运输部)。
具体内容:将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全国范围)。
原先政策: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在自贸区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以经营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资股比放宽至51%。相关要求和办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详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2015年交通运输部公告第24号)。
事项5: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场站和堆场业务扩大开放(交通运输部)。
具体内容:允许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场和堆场业务(全国范围)。
原先政策:在自贸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经营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相关要求和办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详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2015年交通运输部公告第24号)。
事项1:船舶证书“三合一”并联办理(交通运输部)。
具体内容:海事部门整合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对符合条件的船舶实行船舶国际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等三项证书合并办理、一次办结。
2016年9月,根据福建海事局发布的《关于在福建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船舶证书“三合一”并联办理便利性措施的公告》,即日起在厦门、平潭片区登记注册的1000总吨以上船舶,可以一站联办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等三项证书。证书申请合并受理,开具《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在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情况下,通过“三合一”并联办理完成。
主要成效:(1)“三合一”并联办理,可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办结”,相比各自分别申报办理模式,办理时限缩短了近70%。(2)截至2018年3月底,福建海事部门共为215艘船舶提供证书便捷办理服务,累计为船舶企业节省审批候时3000多个工作日,加快了船舶营运周期,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3)有利于相关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
事项2: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交通运输部)。
具体内容:允许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船舶申请办理国际船舶登记(全国范围)。
解读:一是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取消了国际船舶在自贸试验区登记主体的股比限制;二是对标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船舶登记的成功经验,开拓信息系统网络申请;三是进一步突出服务理念,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利服务,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之间简化办理条件,优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结时间,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供海事一站式办理服务。
事项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贸促会)。
具体内容: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请,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即视同完成原产地证备案,实现“一口受理、一次审核、一次发证”。
解读:(1)改变了原来外贸企业须分别向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贸促会机构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证备案登记的做法。(2)减少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每年为辖区新增外贸企业节约支出近千万元。(3)通过执法互助和信息化系统互联互通,系统全程留痕可追溯,降低了相关风险,提高了信息共享和政府部门协同。
事项4:低风险生物医药特殊物品行政许可审批改革(海关总署)。
具体内容:将D级生物医药特殊物品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全流程下放至试点驻地检验检疫机构。
解读:逐步放宽对血液、细胞、模式生物、组织切片、标准菌株、特异性培养基等风险较低的基础性原料的进境限制;逐步取消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急需的低风险产品的进出口行政审批;简化科研用化学试剂管理程序;实施低风险生物材料及制品免于核查输出国家或地区动植物检验证书的措施,营造生物材料及制品进境便捷通关环境,以及深化改革检验检疫模式等。
主要成效:(1)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率先开展这项试点工作,获得试点资格的企业已占与检验检疫业务有关的企业总量的近60%,大幅度提高了进境生物材料的检验效率。(2)试点以“事前备案、优化审批、强化监管、确保安全”为原则,在保证生物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生物医药研发企业进口生物材料的通检效率,增强生物医药发展的国际竞争力。
事项5:一般纳税人登记网上办理(税务总局)。
具体内容:由纳税人在网上提交登记资料,税务机关以网上受理、网上回复的方式完成一般纳税人登记办理流程,纳税人在网上查询和打印登记结果,实现一般纳税人登记免上门。
解读:一般纳税人登记网上办理操作:(1)业务概述,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网上发起申请,申请以后税务大厅进行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审核通过后在线将《税务事项通知书》(登记通知)推送给纳税人。(2)业务前提,纳税人登记状态为正常;存在增值税税种认定信息;增值税纳税人状态非一般纳税人或者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纳税人不存在相同类别未办结事项。(3)功能节点,网上办税服务厅——我要办事——税务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4)操作步骤,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点击右侧“我要办事”中的“税务认定”菜单,点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的“办理”按钮,进入办理页面。
主要成效:(1)通过互联网上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可以一周7天,每天24小时申请办理,大大方便了企业纳税登记,降低企业时间成本,优化营商环境。(2)有利于开展大数据管理,开展数据分析。
事项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具体内容:进一步改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将原“串联”的多个审批事项改为“并联”合并审批,使“多证”简化为“一证”,即许可申请实施审查时对企业生产现场的多个类别产品一并审查,取消原来由企业承担费用的许可前产品检验环节,推动企业许可证到期延续直接发证,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产品质量风险。
解读:详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实施方案》(2018年第10号)。其要点有: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是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实行按企业主体发证的模式。凡是具有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同时申请生产多种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审批发证部门一并实施审查并按照规定时限作出决定,并颁发一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在副本中同时注明许可的产品名称。
(2)企业在办理下一许可事项时,可以按“一企一证”的原则,一并申请,换发新版证书,证书编号从企业相应细则产品的编号中选择,一般以主导性产品编号为证书编号。对新发证企业直接按照“一企一证”和“一证一号”的原则办理;已获证企业在换证时按“一企一证”换发新证书,逐步换发完毕,具体包含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迁址或名称变更、补领、其他情形等情况的处理。
(3)“一企一证”在同级审批权限的产品内实施。
(4)自2018年1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产品范围包括目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38类产品。
主要成效:进一步落实“减证”要求,深化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改革,大幅精简压缩生产许可审批流程,减轻企业负担。
事项1: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海关总署)。
具体内容:根据《口岸查验单位一次性联合检查的实施方案》,按照“能联尽联”原则,建立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机制,明确口岸联合检查主体,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搭建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交互平台实现指令对碰,统筹使用监管设施设备,推进联合检查资源和结果共享,对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实施“一次开箱(包)、一次作业”的联合检查。
解读:(1)详见2018年3月,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联合印发了《口岸查验单位一次性联合检查实施方案》,力争在2018年底前将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覆盖到全国所有口岸。(2)建立联合检查机制,本着集约化、便利化、科技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提出了在口岸通关环节加强对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信息互换、执法互助和监管互认,遵循“能联尽联”原则,建立健全检查人员集约、检查时间集中、检查对象便利、检查结果可查、检查信息共享的联合检查机制。
主要成效:(1)避免多个政府部门检了又检、查了又查,确保通得快、管得住。(2)提高了口岸通关效率,降低了企业通关时间和成本,支持企业贸易活动的及时开展。
事项2:保税燃料油供应服务船舶准入管理新模式(交通部)。
具体内容:位于舟山的浙江自贸试验区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对保税燃料油供应服务船舶实施“白名单”管理,为保税燃料油供应企业提供了更多租船选择。有效提升了港口竞争力。
(1)允许保税燃料油供应企业期租水路运输企业的适装船舶从事保税燃料油供应业务。(2)制定保税燃料油供应服务船舶“白名单”,根据《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按照“舟山籍为主、外地籍按需补充”和适装适航的原则,根据相关保税燃料油供应企业申请,确定允许在舟山港域从事保税燃料油供应服务船舶名单。(3)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舟山市港航管理局要求船舶保税燃料油供应企业与承租的水路运输企业和船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船舶保税燃料油供应过程中各环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承租适装船舶的管理。
主要成效:(1)围绕保税燃料油供应服务这一新模式,形成符合实际和有效的准入条件,形成“白名单”,防止一哄而上,盲目经营,维护了市场秩序。(2)及时引入了安全生产的要求,明确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防范行业风险。
事项3:先放行、后改单作业模式(海关总署)。
具体内容:海关对经查验发现异常后仅需改单处理且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进出口报关单,允许先予放行后再进行改单操作。
主要成效:(1)改变了原来经查验发现异常应根据查验结果修改报关单数据后才能予以放行的作业模式,提高了货物通关效率,降低了企业因货物滞港产生的成本。(2)这是一项很有效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大大降低了企业因货物查验滞港而产生的成本,既符合现有的规章制度,又支持了贸易企业和运输企业的经营活动。(3)平均节省通关时间约12小时。
事项4:铁路运输方式舱单归并新模式(海关总署)。
具体内容:“舱单归并”,实现企业从原来的“一柜一单”模式改为“舱单归并”模式。
解读:“舱单”是指运输工具的载货清单,一节车厢生成一个舱单,是进出口企业报关的重要文件。铁路运输方式舱单归并新模式是指同一品名、同一规格、同一合同、同一公司、同一批次的大宗进口货物,几十节车厢的舱单归并成一个舱单,用一票报关单申报。此项举措将原来的“一柜一单”模式改为“舱单归并”模式,大大节省了通关时间,降低了通关费用,提高了通关效率。
主要成效:(1)西安爱菊集团从哈萨克斯坦采购2000吨初榨食用油,通过“舱单归并”模式,将原来需要申报86票的货物缩减为两票,节约通关费用97%。(2)哈尔滨海关在绥芬河铁路口岸启动“舱单归并”便捷通关举措,开启了黑龙江省通关模式的新变革,进出口企业报关量减少30%以上。
事项5: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海关总署)。
具体内容:对符合条件并主动提出申请的企业给予减少抽检比例、允许港外查验等便利化措施,提高口岸贸易便利化水平。
解读:由于贸易不平衡、集装箱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每天都有大量未装载货物的集装箱由箱源充裕地区运往匮乏地区,这就产生了空箱调运问题。如果每批次空箱都要开箱验明,对空箱运输经营人而言费时费力费钱。2015年12月,上海自贸试验区率先试点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对评级高的空箱运输经营人经营的海运进境空箱,检验检疫机构降低其查验比例。
(1)空箱运输经营人分类管理。空箱运输经营人是指对海运进境空箱具有所有权或经营权,对海运进境空箱的安全及清洁卫生承担企业主体责任的企业法人。试点后,上海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海运进境空箱运输经营人将被分为A、B、C三类。
A类经营人所经营的进境空箱,可申请直接提运至经检验检疫机构能力评估通过的场站,由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场站相关人员查验,定期上报查验结果,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抽查监管。B类经营人相对受限,其所经营的进境空箱,只有发现重大不合格需扩大抽查比例或后续检疫处理时,才可申请将空箱提运至经检验检疫机构能力评估通过的场站,由检验检疫人员进行后续查验和检疫处理。同时,A类经营人“降低进境空箱港区查验比例”的待遇,B类经营人不能享受,但仍可享受所经营进境空箱“以提单号为批次进行抽批查验”及“如需其他口岸执法部门查验,可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同时开箱查验”的优惠。至于C类经营人,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及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有相关规定执行,不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
(2)空箱运输经营人的评级并非“终身制”。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表示,将对经营人企业等级实行年度审核和动态调整,对发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检出重大不合格情况或受到国家质检总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警示通报的,将动态调整企业等级和对应的便利化措施级别。
主要成效:近年来,上海口岸通过提高运输设备的利用率以及改进班轮公司箱管制度等方式,已将空箱率控制在较低水平。而检验检疫的便利化措施,有望进一步缩减企业成本,增加上海口岸的贸易吸引力。
事项6:入境大宗工业品联动检验检疫新模式(海关总署)。
具体内容: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因地制宜、多点申报、前推后移、优势叠加”原则,将进口成套设备检疫环节前置,实施“事前项目立项+即报即放+到货抽检+后续监管”的项目管理模式,在口岸仅实施放射性检测和检疫后即给予放行,使用地检验检疫部门开展后续检验检疫。
主要成效:(1)实现口岸与使用地无缝衔接,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成本。(2)预计平均每批货物节省通关时间2天以上,缩短检验流程30%,减少企业流通成本20%,为企业节省60%的人力资源,免去设备在口岸卸货查验,降低装卸费用等。
事项7:国际航行船舶供水“开放式申报+验证式监管”(海关总署)。
具体内容:检验检疫部门允许诚信度高、记录良好的国际航行船舶通过电话、微信公众号、传真、电子邮件等开放式便捷途径,进行供水申请备案后,直接在A级供水单位加水,在出境时再提交正式申请,检验检疫部门对供水情况进行验证监管。
主要成效:(1)改变了以往船舶供水需先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供水单位方可加水的模式。(2)平均每船次为企业节省滞港时间近3.25个小时,平均每船次节约滞港费近4000元。截至2016年底,共为福州、厦门自贸片区的企业节省滞港时间3600小时,节约滞港费用368万美元。
事项8:进境保税金属矿产品检验监管制度(海关总署)。
具体内容:根据保税入境金属矿产品流转路径的不同,采取差别化检验监管措施,对入境的金属矿产品实行检疫、放射性检验和固废属性查验,强化入境前金属矿产品安全、卫生、环保项目指标的查验,简化品质检验,对入境后复出境的保税金属矿产品不予检验。
解读:浙江自贸试验区的发展特色为大宗商品、散装商品,如进口铁矿、进口原油、成品油、保税油等。如果固守传统模式,与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大进大出、快进快出的要求存在不相适应之处。因此制定《中国(浙江)自贸区保税金属矿产品检验监管办法(试行)》,探索简化保税金属矿产品品质检验,数量、重量鉴定查验,采信第三方数重量鉴定结果,对入区后复出区的保税金属矿产品不予检验。主要做法有:
(1)实施保税金属矿产品预检验。对于入区后直接转进口的保税铁矿石,在一线入区时提前对整批保税货物进行全套检验流程,出区进口时不再进行重复检验,仅作核销,节省大量通关时间和成本。
(2)采信第三方机构鉴定结果。将第三方机构纳入保税矿产品监管体系,尊重第三方独立开展业务需求,采信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数重量鉴定结果,同时为保证第三方监管公信力度,监管部门通过出台行政许可制度,对第三方机构准入进行把关,明确其经营范围,进行属地监管。
(3)实施分类监管管理。对于不同金属矿产品来源、性质、流向,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此举一定程度上突破国家对金属矿产品入境需强制指标检测的规定。舟山根据最终货物流向,采取不同检验方法。比如国家对于重金属矿有强制性检验的,如重金属矿是原产国出产的,入区只进行放射性检测,而不进行具体的品质检验。入区需进行放射性检验检疫的,则不进行具体的质量检验。再比如对于开展混配加工业务的进口保税铁矿,在入区时开展安卫环项目的检验把关,出区进口时仅实施品质指标检验。
主要成效:(1)大幅缩短检通关时间。简化入区后转进口矿产品的品质检验、数重量鉴定等项目查验,实施预检验措施,每批次可为企业减少1个月通关时间。(2)进境保税金属矿产品检验监管过程中,存在进口矿产品在实施预检验后至出区转进口的过程中出现相关指标发生变化的风险,可通过加强视频监控、现场监督等事中事后监管手段,以及加强同下一港信息互通等手段进行规避。
事项9:外锚地保税燃料油受油船舶“申报无疫放行”制度(海关总署)。
具体内容:采取“事前报备、风险评估、诚信管理、闭环监管”的监管模式,在确保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的基础上,对仅办理加注保税燃料油的出入境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分级管理,为受油船舶提供“申报无疫放行”等便利化通关措施。
解读:(1)“申报无疫放行”制度是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监管新模式,是指对停靠自贸试验区出入境船舶,突破“锚地检疫、靠泊检疫和电讯检疫”限制,实行诚信申报假定,对于申报无疫的出入境船舶给予直通放行便利,在确保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的前提下,提升船舶出入境便利化水平。(2)对开展保税燃料油加注业务的出入境国际航行船舶,实施“事前报备、风险评估、联防联控、闭环管理”的监管模式,探索“申报无疫放行”模式,最大程度便利船舶通关放行。(3)支持外轮供应服务中心建设,在确保安全卫生前提下允许一船多供、一船多能。简化外供食品、饮用水的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办理。详见2017年4月,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支持自贸区“26条”。
主要成效:(1)实行诚信申报假定,对于申报无疫的出入境船舶给予直通放行便利。(2)将“申报无疫放行”模式应用于外锚地保税燃料油受油船舶,有利于保税燃料油加注产业的发展。
事项1:企业送达信息共享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具体内容:(1)法院接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按照系统记载的联系信息送达文书,提高送达效率。(2)无法送达的,将送达记录移送给企业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诉讼过程中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或重新取得联系的,相关信息及时共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将企业移除经营异常名录。详见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自贸区企业送达信息共享机制的工作意见》。
主要成效:(1)企业之间纠纷,由于登记住所信息不明,导致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人民法院接入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分析系统,按照系统中记载的联系信息送达法律文书,可提高送达效率。(2)若通过工商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送达的,人民法院将在7个工作日内,将送达记录移送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为法院的送达提供便利,保护企业的诉讼权利,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大数据的收集,提高司法效率。
事项2:边检服务掌上直通车(公安部)。
具体内容:依托“公安边防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共服务平台与公安网,研发推出“网上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对象仅需通过手机登录该平台,拍照提交所需申请材料,边检后台接收审核后,直接推送审核办理意见和二维码证件,服务对象可持用电子二维码作为海港登轮证、特殊区域通行证有效证件使用,大幅提升办证效率,降低成本。
(1)服务对象可利用手机随时随地上传8类边检证件办理、报检所需证件资料,业务申请实现由“群众跑”向“手机传”转变。
(2)对服务对象上传资料进行在线审批、在线流转、在线告知,审批审核实现由“网下跑”向“网上转”转变;专门设置《边检办证电子告知单》,对上传资料不全者进行及时反馈和一次告知,实现了“多次跑”向“一次结”的转变。
(3)服务对象可即时查询证件办理情况,下载电子二维码证件,实现证件办理全程网格化、证件实体无纸化。
主要成效:(1)边检服务掌上直通车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办理各类边检证件、船舶报检,仅往返路费一项就为企业节约了大量成本。(2)服务对象办理证件时间由原本的“路程+前台办理时间”缩短至每份30秒,口岸通关效率大幅提升。
事项3:简化外锚地保税燃料油加注船舶入出境手续(公安部)。
具体内容:对在外锚地停泊加注燃料油的外籍船舶,需办理边检手续,可简化采用一次办结入出境手续。对载运油料前往锚地实施油料加注的境内船舶与油料加注工人,需办妥《搭靠外轮许可证》《登轮许可证》。
主要成效:(1)大大简化了外锚地停泊加注燃料油的外籍船舶的边检手续,有利于降低企业出入境的相关时间和成本,优化营商环境;(2)形成新的标准和规范。
事项4:国内航行内河船舶进出港管理新模式(交通运输部)。
具体内容:创新内河船舶进出港管理模式,取消船舶进出港许可制度,改为电子报告,内河船舶通过远程电子申报形式完成进出港报告,无需人员到海事政务窗口办理申报手续,缩短船舶滞港时间,提升港口和船舶运营效率。
事项5:外锚地保税燃料油受油船舶便利化海事监管模式(交通运输部)。
具体内容:对外锚地保税燃料油受油船舶,以代理公司和外轮诚信管理为基础,通过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APCIS)预先查询并采信加油外轮证书信息,实现“一次性申报、一次性审批、一次性办结”且基本不登轮查验的通关模式。
事项6:保税燃料油供油企业信用监管新模式(交通运输部)。
具体内容:对供油企业实行“诚信管理”管理制度,从作业单位的现场监管记分、行政处罚及安全或污染事故、安全和防污染体系(或制度)制定和执行、作业船舶安全信用等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分为A、B、C三个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
事项7:海关企业注册及电子口岸入网全程无纸化(海关总署)。
具体内容:企业通过电子口岸关企合作平台,填写并提交所需资料,海关在平台上进行审核。对于已经建立地方企业注册统一平台或“多证合一”平台的地区,企业足不出户即可在线登记、支付、查询。
主要成效:(1)改变了原来需往返海关和电子口岸业务办理现场递交材料、缴费、取证等手续。企业登录海关注册登记系统,填写并提交所需的材料,海关及电子口岸在平台上进行审核,并依企业选择,通过现代物流服务寄送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及电子口岸IC卡,企业足不出户即可在线登记、支付、查询。(2)平均节省往返办理手续次数4次,节约时间4个多小时,降低企业办理成本。
2.3.2 在特定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共3项)
事项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四自一简”监管创新(海关总署)。
具体内容:在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强化科技手段及风险参数应用、引导企业自律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基础上,在区内企业开展业务过程中允许企业自主备案、自主核销周期、自主补缴税款、自主核保,并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
主要成效:(1)探索建立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的“进、出、转、存、销”保税监管体系,实现“去繁就简”,引导企业守法自律;(2)货物进出区效率提升20%,办理时间减少约70%,每年为每家企业平均节约成本5万元。
事项2:“保税混矿”监管创新(海关总署)。
具体内容:允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保税铁矿砂混合业务。创新保税铁矿石检验检疫监管措施,采用“入区监测+加工监管+出区检验”的“三位一体”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解读:“保税混矿”是指将不同产地、不同成分的两种以上铁矿砂在保税状态下进行配比混合而得的混合铁矿砂,市场需求很大。解决方法:创新保税铁矿石检验检疫监管措施,采用“入区监测+加工监管+出区检验”的“三位一体”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助力保税铁矿混矿业务发展,推动“东北亚矿石分拨中心”建设,支持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保税期货交割。
主要成效:2017年1—10月,大连港已完成保税铁矿混矿849万吨,预计全年将突破1000万吨,将为大连港净增2000万吨吞吐量,创造2亿元的经济效益。
事项1:“先出区、后报关”(海关总署)。
具体内容: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采用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方式申报出境的货物,允许出境货物经主管海关核准后,依托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核放单证先出区,在抵达出境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后向主管海关申报,通过风险分析进行有效监管。
解读:“先出区、后报关”是指在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作业模式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核放单证先出区,后在海关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海关或者货物实际出境地海关办理出境货物申报手续的作业模式。该模式的要点有:
(1)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认定为认证企业或者一般信用企业的;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向海关联网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如需开展“先出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2)区内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区内货物是否应用“先出区、后报关”作业模式。国家禁止或者限制出境货物不适用“先出区、后报关”作业模式。
(3)主管海关对出区货物实施抽核,抽核发现异常的,企业应当根据主管海关要求在区内进行备案清单申报,海关接单后方可出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适用“先出区、后报关”作业模式:涉嫌走私、违规或者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立案调查的;企业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业务开展条件的;货物离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物流中心(B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办理申报手续的;海关多次抽核发现异常的;有其他违法行为,海关认为不能适用的。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8年第2号)。
主要成效:(1)这是一项贸易便利化的措施,给予符合条件企业经营业务有一定自治空间,提高了货物通关效率,降低企业通关成本和时间。(2)有利于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能效。(3)在提高口岸效率的同时,能够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