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实质是由一系列程序和方法组合而成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是指按一定的顺序或步骤指导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过程,可分为管理程序和工作程序。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程序主要用于指导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工作程序主要用于指导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
3.1.1 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程序
拟建项目单位从环境影响评价申报(咨询)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通过或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备案的全过程,每一步都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要求执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程序见图3-1。
图3-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进行。相关内容如下: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 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的情形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①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②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③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④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础资料或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重新报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5)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6)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制度。
(7)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8)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已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①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②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③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相关评估机构等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编制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原则上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1.2 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复杂的、程序化的系统性工作;其工作程序可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2016)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般分为三个阶段:调查分析和工作方案制定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阶段。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流程见图3-2。
图3-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流程
3.1.2.1 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
(1)环境影响识别 列出建设项目的直接和间接行为,结合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及环境现状,分析可能受到影响的环境影响因素,包括环境影响因子、影响对象(环境因子)、影响程度和影响方式等。
按照建设项目的行为对环境要素的作用属性,环境影响可分为有利与不利影响、长期与短期影响、可逆与不可逆影响、直接与间接影响、累积与非累积影响等。
环境影响的程度和显著性与建设项目的“活动”特征、强度以及相关环境要素的承载能力有关。环境影响识别的任务就是要区分、筛选出具有显著性的、可能影响项目决策和管理的、需要进一步评价的主要环境影响因素(或问题)。对项目实施形成制约的关键环境因素或条件,应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内容。
在进行环境影响识别时,要明确建设项目在建设阶段、生产运行阶段和服务期满后的各种行为与可能受影响的环境要素间的作用效应、影响性质、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定性分析建设项目对各环境要素可能产生的污染影响与生态影响。
(2)评价因子筛选 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环境影响的主要特征,结合区域环境功能要求、环境保护目标、评价标准和环境制约因素,筛选确定评价因子。评价因子应能够反映环境影响的主要特征与区域环境的基本状况,包括现状评价因子和预测评价因子。
3.1.2.2 评价等级的确定
评价等级是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深度的划分。各环境要素、各专题评价等级划分为三级。一级评价要求全面、详细、深入,一般采用定量化计算来完成;二级评价次之,只要求对单项环境要素的重点环境影响进行评价,一般采用定量化计算和定性的描述来完成;三级评价较简略,可通过定性的描述来完成。具体由环境要素或专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定。工作等级的划分依据如下:
①建设项目的特点(项目性质、规模,能源与资源的使用,主要污染物种类、源强、排放方式等);
②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自然环境、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程度等);
③有关法律法规、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与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对于某一具体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调整的幅度不超过一级,并说明调整的具体理由。
3.1.3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与填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3.1.3.1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①建设项目概况;②建设项目周围的环境现状;③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⑤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⑥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⑦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建设项目的类型不同,对环境的影响不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内容也不同。但基本格式、基本内容相差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2016)中典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内容如下。
(1)概述 简要说明建设项目的特点、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分析判定相关情况、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等。
(2)总则 包括编制依据、评价因子与评价标准、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相关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主要环境保护目标等。
①编制依据 包括建设项目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规划、相关导则及技术规范、有关技术文件和工作文件,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中引用的资料等。
②评价因子与评价标准 分列现状评价因子和预测评价因子,给出各评价因子所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有关标准及具体限值。
③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 说明各环境要素、各专题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具体根据各环境要素和各专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确定。
④相关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 附图列表说明建设项目所在城镇、区域或流域发展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或保护区规划等。
⑤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依据环境影响识别结果,附图并列表说明评价范围内各环境要素涉及的环境敏感区、需要特殊保护对象的名称、功能、与建设项目的位置关系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等。
(3)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影响因素分析和污染源源强核算。其中建设项目概况采用图表与文字结合的方式,概要说明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组成、主要工艺路线、工程布置及与原有工程的关系等;影响因素分析包括污染影响因素分析和生态影响因素分析;污染源源强核算是选用可行的方法确定建设项目单位时间内污染物的产生量或排放量。
(4)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根据环境影响识别的结果,开展相应的现状调查与评价。包括自然环境、环境保护目标、环境质量和区域污染源等方面的现状调查。给出相应的调查与评价的结果。
(5)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给出各环境要素或各专题的环境影响预测时段、预测内容、预测范围、预测方法及预测结果,并根据环境质量标准或评价指标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重点预测建设项目生产运行阶段正常工况与非正常工况等情况的环境影响。
(6)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 明确提出建设项目建设阶段、生产运行阶段和服务期满后(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拟采取的具体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环境保护措施;分析论证拟采取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可靠性、满足环境质量改善和排污许可要求的可行性、生态保护和恢复效果的可达性。
各类措施的有效性判定应以同类或相同措施的实际运行效果为依据,没有实际运行经验的,可提供工程化实验数据。
(7)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以建设项目实施后的环境影响预测与环境质量现状进行比较,从环境影响的正负两方面,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包括直接和间接影响、不利和有利影响)进行货币化经济损益核算,估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经济价值。
(8)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按建设项目建设阶段、生产运行阶段、服务期满后等不同阶段(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针对不同工况、不同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特征,提出具体环境管理要求。给出污染物排放清单,明确污染物排放的管理要求。提出建立日常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和环境管理台账相关要求,明确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建设、运行及维护费用保障计划。环境监测计划应包括污染源监测计划和环境质量监测计划,内容包括监测因子、监测网点布设、监测频次、监测数据采集与处理、采样分析方法等,明确执行监测计划内容。
(9)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对建设项目的建设概况、环境质量现状、污染物排放情况、主要环境影响、环境保护情况、经济损益分析、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等内容进行概括总结,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明确给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可行性结论。
对存在重大环境制约因素、环境影响不可接受或环境风险不可控、环境保护措施经济技术不满足长期稳定达标及生态保护要求、区域环境问题突出且整治计划不落实或不能满足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建设项目,应提出环境影响不可行的结论。
(10)附录和附件 包括建设项目依据文件、相关技术资料、评价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批复文件、引用文献等,附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后。
3.1.3.2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
1999年8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内容及格式(环发〔1999〕178号)。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采用规定格式,根据工程特点、环境特征,有针对性地突出环境要素或专题开展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所在地自然环境简况、环境保护目标、环境质量状况、评价适用标准、工程分析、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环境影响分析、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结论与建议。
特别要注意,环境影响报告表如无法说明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应进行专项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当地环境特征,可进行1~2项专项评价,专项评价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同时应有必要的附件和附图。
3.1.3.3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填报
2017年1月1日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及格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行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证明。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具体登记表见表3-1。
表3-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填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