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全球性的四个维度
全球性的第一个维度是主体的全球性。它要回答的问题是谁承载全球性,或者说谁是全球性的主体。众所周知,人类社会生活的细胞是个人,以个人为基体,形成了家庭、部落、民族、国家,以及阶级、社团等形式众多的群体,人类社会生活的社会性就通过这些群体的活动得以体现。而所有这些群体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层次、不同的事务中就成为不同的主体,承载着相应的功能、价值与意义。显而易见,在人类社会生活的诸多群体中,对人类影响最大的是民族与国家,所以至今为止,人类社会生活的主体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民族国家。正因为确立了民族与国家的主体地位,所以社会生活的设计与管理,各种制度的安排、规范、伦理、价值的指涉对象,大都以国家为中心,以领土为边界,体现了国家主义的鲜明特征。
今天,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信息等各种事务跨国界流动的日益增多、增强,人类生活的社会性已突破国家,走向全球。仅仅局限于国界之内,以国家为主体思考和管理社会生活和公共事务已远不足以满足现实的需要,社会关系和公共事务的全球化和与日俱增的全球性,要求审视和确立新的主体,这个新主体就是作为类主体凸显出来的人类。从民族与国家主体转向人类主体,从人类的整体性角度观察和处理种种社会生活与公共事务,这正是主体的全球性的内涵。
主体的全球性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认识和处理社会生活与公共事务的坐标,从而把人类的社会关系提升到全人类的层面,彰显了人的类本质特征。这一转换绝不仅仅是主体类型的转换,而是涉及整个社会关系与社会生活的结构性调整,包括空间、制度与价值。因此,主体的全球性在全球性的四个维度中处于基础性地位。
全球性的第二个维度是空间的全球性。空间的全球性是相对于空间的地域性、领土性而言的。众所周知,以往的社会生活不仅在主体上表现出局限性,在空间与范围上也具有狭窄性。这是因为部落以地域为依托,国家以领土为边界,即便是区域共同体也被限定在特定的区域。民族或许有一定特殊性,其文化性胜于地域性,所以存在一个民族散居于世界各地的现象。但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大多数民族仍有其传统的生活聚居地。全球性则要突破这种空间与范围的局限,以整个地球村为舞台,关注和处理全球范围内事关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事务。显然,空间的全球性是对主体的全球性的回应,当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主体提升为类主体,开始关注整个人类而不是某个民族和国家的生存与发展时,那么,传统的地域性和领土性束缚必然要被打破、超越。代之而起的是全球的尺度,世界的考量,即进入马克思所说的“世界历史”时期。“每个文明国家以及这些国家中的每一个人的需要的满足都依赖于整个世界”,“地域性的个人为世界历史性的、经验上普遍的个人所代替”。[186]
空间的全球性虽然主要表现为人类社会交往的范围跨越国界、区域扩展到全球,但另外一种现象也值得关注,那就是现代交通、通信所支撑的流动性导致了去地域化,并进而产生了区别于传统场所的“非场所”。这里,去地域化是指“地方特殊性对我们文化控制衰减的问题,我们生活中遥远的地方、进程和事件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187]。“非场所”则指超级市场、购物商场、飞机场、加油站、多厅影院、有着自动提款机的银行门厅等,这些新的场所的地方性更为模糊、淡化,它体现着流动性。而正是这种流动性及其他所造成的流动的空间,把空间延伸到全球。人们在这些流动的空间——“非场所”中感受到社会交往的全球性。由此可见,汤姆林森用来分析全球化的文化视角,在解读空间的全球性时也是有借鉴意义的。
全球性的第三个维度是制度的全球性。人类的社会生活需要通过制度加以规范和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包括规则、规范和相应的机构)是社会生活的保障,是社会体制的基本要素。有的学者将人类社会生活的规则划分为四个规则系列,即技术规则、国际体系规则、国家规则和自由规则。技术规则指导人们如何与自然世界相联系,这是最广泛的规则层面;国际体系规则涵盖着国际关系中行为者之间的关系,其基本原则为主权国家的平等;国家规则包括国内机构和国家结构,国家是现代占主导地位的政治单元;自由规则把个人奉为人类社会的基本单元和最终价值。四个规则系列统辖国际社会的基本关系范畴,即国与国、国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以及人类与自然世界之间的关系。[188]显而易见,这里的规则系统就是我们所讲的制度,并且渗透和涵盖了人类的各种社会关系。从制度演进的历史来看,由于传统上人们的生活大都局限于国家范围之内,所以制度的设计与安排就表现出明显的国家性,这也是为什么迄今为止,人们所熟悉、认同的制度大都为国内制度的原因。即便是处理国际问题与国际事务,其立足点也是国家,所以传统的国际关系准确地讲只是国家间关系,而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所确定的国际规则与制度,从根本上讲不过是国内制度在国际上的延伸和变异。全球性所要求和体现的制度意味着突破国家的视野、领土的边界、国家间关系的框架,确切些说就是突破主权国家制度和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着眼于人类的整体性、共同性,指向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问题,追求利益的全球整合与共享。上文提到的全球化背景下个人与个人的关系与相应规则,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与相应规则,都是制度全球性所指涉的内容与范围。今天,维护普遍人权的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维护和管理人类共同资源与遗产的国际环境法,都集中体现制度的全球性。这些法律都明确限制了主权国家的权力与利益,大大提升了个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强调了全球共同体的地位与作用。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国际责任的强化,《南极条约》《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宣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等,使我们有理由相信,制度的全球化正在一步步扩展。总之,全球性的交往与全球性的社会关系要求全球性的制度安排与管理,当主体和空间已经指向全球,制度必然相伴而随,从国家性走向全球性。
全球性的第四个维度是价值的全球性。价值的全球性承载着全球性的意义,它要回答的问题是,全球化时代所凸显的全球性到底要追求什么,其价值的定位和伦理的本质何在。显然,相对于主体、空间和制度的全球性而言,价值的全球性是全球性的真谛,也是最集中,最鲜明地反映全球化时代人类社会生活本质性变化与指向的新要素、新特质,是区别于传统人类生活的标尺。价值的全球性表现为共同的理念与意识,共同的伦理,共同的利益,共同的秩序与文明。超越民族意识、本土文化、种族偏见,阶级视野的全球意识、人权观念,强调地球伦理、普世伦理的全球伦理观,立足于全球而非民族与国家的全球利益观,以及超越国际体系、国际秩序构架的全球体系和全球秩序观,都是当代价值全球性的具体体现。这种新的全球性价值,极大地彰显了人类的类本质,使人们既对全球共同体的意义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又对个人的全球身份、权利、责任与自由有了更深刻的把握。显然,以往的民族价值、国家价值以及单纯的个体价值无法容纳全球化时代对全球性交往的需要,也无法容纳人类的类本质的价值追求,只有把全球共同体价值和个体价值整合起来的全球性价值才能做到。总之,价值的全球性是主体、空间和制度全球性的逻辑结果,而主体、空间和制度的全球性又是价值全球性的必然要求。价值的全球性赋予了人类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生活以全新的意义,从而也使全球性充满了人文的底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