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案例注释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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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是安全生产法修改决定新增加的一条内容。主要目的是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重大危险源,根据本法第112条的规定,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当然,构成重大危险源,还必须是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所谓临界量,是指一个数值,当某种危险物品的数量达到或者超过这个数值时,就有可能发生危险。根据定义,重大危险源是危险物品大量聚集的地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而且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将会对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比较大的损害。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严格登记建档,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检测、评估;有些重大危险源较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建立专门的安全监控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不间断的监控。实践中,重大危险源与生产作业活动难以分开,往往伴随着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分布在生产经营区域内,由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建档、检查、检测、评估等管理。另一方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专业性较强,管理人员需要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背景。因此,本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的,有权要求相应的业务部门进行督促整改,是比较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