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境中的法院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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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疑背后的质疑:司法改革加重信赖危机?

(一)对“习惯性质疑”合理性的质疑

公众为什么会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习惯性质疑”?媒体、学者、司法部门都做过有关的研究和分析,归纳起来原因主要有:个案遭遇不公或者其他困难;执行难;司法腐败严重;诉讼成本高;司法程序不规范等。[69]这些原因恰恰也是公众一般心理上对司法产生严重不信任感的主因,但情况是否真的如想象的那么糟呢?

(1)据本书第一章统计,2003年至2007年间一审服判息讼率保持在90%左右。也就是说,即使个案遭遇不公或其他困难是客观存在的,但至少从某种程度上表明司法不公仍然被有效地控制在非泛滥的限度之内。

(2)从近几年的实际执结率(图二)来看,虽然离完全到位还有一定差距,但起码是及格以上的水平。执行难确实是一个需要花大力气解决的问题,可是从常理推断,还不至于对司法信赖度造成动摇其根本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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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 生效裁判申请执行实际执行到位率

(3)司法腐败可能是产生司法信赖危机最直接、最重要的原因。相较于近年来全国贪污贿赂与侵权渎职犯罪人数,法院系统违纪违法人数一直是维持在低线上(表一),而公众印象中的“司法腐败”比现实中所反应的要严重得多。[70]可以说,少数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给司法整体形象造成的毁灭性影响远超这些行为本身所带来的危害。[71]

表一 近年来全国贪污贿赂与渎职侵权犯罪人数与法院系统违纪违法行为人数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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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3年至2007年间民事案件审限内结案率为96.06%,同期的二审和再审案件数量仅占全部案件数量的90%左右,即使全部是因为程序问题上诉或申诉的,比例也非畸高。[72]上述事实表明司法程序大体上还是规范的。2007年调整诉讼费用后,诉讼成本总体上同比下降了四分之一左右,诉讼负担大大减轻。[73]此外,不管输赢,民事官司的一方都很难对法院满意,这是由司法本身居中裁断的特性和我国民间对司法功能扩大化的不当理解共同造成的。

现实中的司法确实在很多地方存在着需要改进,甚至是彻底改观的地方,但当下的司法信赖危机明显超过了问题所反映和承载的限度。反过来看,从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纲要》算起,司法改革已经走过了十几个年头,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都有许多有益的探索和改进,从前述数据分析也证明司法改革的确取得了一定的实绩。可令人费解的是,司法信赖危机恰恰也是在这十年中越来越明显,越来越顽固。难道我们为之付出艰辛努力的司法改革反而加重了信赖危机?我们只能从司法改革过程本身入手去寻找这一疑问的可能解答。

(二)解构“自洽式”司法制度改革

传统的司法改革是制度的修正与变革,以控制模式来分析,司法制度改革主要由定位、行为和矫正等三个步骤(模块)构成。

(1)定位:司法系统对自身要求有基本的期待和设想,包含着道义的、职业的和法律的等多重因素。司法如何定位体现了司法系统本身的理念和价值追求。

(2)行为:定位之后要通过行为付诸实施,行为又可以分为两类,即纯司法行为和管理行为。纯司法行为是司法系统区别于其他社会公共组织的特征性行为,也是司法作用于公众的外部性行为(审判、调解、执行等)。管理行为是司法系统维持内部正常运转和理顺内外部关系的行为,与其他公共组织的类似行为具有一定的共性。司法行为的结构和运行方式就是制度。

(3)矫正:当司法系统的自我定位与预期的行为效果存在一定距离时,需要进行矫正,这就是司法改革的发生。通过对制度的修正而实现最初的司法定位,而在新制度运行过程中又产生新的价值追求或目标选择,那么就进入下一个以重新定位为起点的改革周期。

传统的司法改革是以司法行为为中心的制度改革。制度本身的设计缺陷是改革的原动力,是司法自我定位在自我纠错条件下的自我实现,是封闭的“自洽式”改革,无论成败,都带有浓重的自悲自喜色彩。

(三)从形象角度考察“交往式”司法改革

除了制度层面的改革之外,司法改革还包括精神层面的改革。司法的精神层面具有主观性,是公众所认知的司法状态以及基于这种状态所形成的评价,也就是所谓的“司法形象”,司法改革的精神层面就是司法形象改善。

“司法公信力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这是一个双方互动的过程。”[74]为适应这一互动过程,司法改革必须涵纳司法形象改善,比传统的司法制度改革多出表达和感知两个步骤,在运行方式上产生重大区别(图三[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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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 司法制度运行中是否包括司法形象的对比

首先,司法定位是基于司法规律和司法形象双重要求进行的,具有合司法性与合社会性。当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改革的定位主要是围绕“公正、高效、权威”来展开的,既包括现代司法规律的作用,又内含良好司法形象的展示。

其次,表达是建构司法形象的关键步骤。司法行为主要是现行司法制度的客观显现,表达对于司法形象的作用更具主观性。包括信息传递、沟通和反馈等环节,既能强化和放大正面信息,塑造良好形象,也能异化和夸大负面信息,渲染丑陋形象。只有建构起顺畅、及时和透明的表达管道,通过不同行为所建构的司法具象才不会被扭曲和误读。

又次,感知是公众对司法形象的主观感觉和认定。司法最初的定位与感知结果发生较大偏差,甚至背道而驰,并最终致使公众形成完全错误的判断,这一不可逆转的过程即可解释在司法制度改革不断推进的情况下信赖危机产生的基本原理。

再次,矫正步骤的启动一方面是基于司法制度自我修复、自我完善的内在推动,另一方面则是司法形象不符合公众期待所产生的压力。两种力量的混合作用才能保证司法的可持续改革。当然,其前提是最初定位能正确或基本正确地被感知。一旦由于表达不当以致公众所感知的形象严重背离行为所建构的具象,那么矫正所存在的真实性基础就被破坏,矫正必然失灵。

最后,如果矫正步骤能够基于相对真实感知的司法具象发挥作用,就会推动司法系统调整形象定位,使得整个改革过程能良性运转。“司法过程的展开实质上是一种均衡化的主体交往。”[76]作为司法过程的调整,司法改革的展开也是与公众间进行表达、沟通、反馈的“交往”。司法制度需要借助司法形象与外界进行沟通和互动,司法制度改革需要通过司法形象改善获得认同基础、判断标准和合理性依据。

司法改革既包括制度变革,也包括形象改善,两者是内与外、“刚”与“柔”的关系。司法改革应当是“刚柔并济、内外兼顾”的改革。

信赖危机的发生,一是司法行为的问题,也就是客观存在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有错漏,与预设的定位产生偏差,是现行司法制度的“硬伤”;二是司法表达的问题,没有将现实中正面的司法具象传递给社会,公众没有能与司法进行正常“交往”,无法正确感知司法行为,使得司法系统整体上只能脆弱地维持其社会信用,一旦有负面公共事件发生,信用结构就会从众扩散[77]而崩溃,产生公共危机。[78]在司法制度改革保持不断推进的前提下,司法表达和交往的先天不足才是造成司法形象扭曲进而产生信赖危机更为重要的原因。要缓解公众对司法的“习惯性质疑”,除了继续推进司法制度改革之外,同时必须系统化改善司法形象,这就是法院当前亟待开展的“形象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