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及诉讼流程
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通常可通过三个途径予以解决:
1.自行和解。即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一般由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中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部门代表协商解决方案,具体的流程由各医疗机构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第三方调解。经医患双方之外的其他第三方中立机构进行调解,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当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通过调解方式签订调解协议后,医患双方可持调解协议向调解部门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共同申请就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以保障纠纷的彻底解决以及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
3.民事诉讼。医患双方也可直接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争议。
本节内容,我们就重点介绍一下医疗纠纷诉讼流程。此处所指的医疗纠纷诉讼流程包括两种:一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后,认为医疗机构存在医疗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从而向医疗机构主张相应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的诉讼流程。二是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存在拖欠医疗费或者拒不腾退病房等违约行为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患者交纳拖欠的医疗费或腾退病房的诉讼程序。
无论是何种医疗纠纷案件,其诉讼程序大致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1.原告取证。即调查收集证据,如在医疗侵权案件中,患者需收集整理与案件有关的病历资料并计算各项损失,为固定病历资料,患者有时还需到相关医疗机构复制、封存住院病历以保全证据。
2.原告当事人起诉。患者去法院立案前,应依照法律规定撰写起诉书并准备相应证据材料,如只有一个被告,应准备两份起诉书副本及对应的证据材料,以便在立案后,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如案件有两个以上的被告,则每增加一名被告,应在起诉时多准备一份起诉书副本和相应的证据材料。
3.法院立案登记。对于符合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予以立案登记。医疗纠纷案件的管辖属于一般管辖,如在医疗侵权案件中,患者主张的是侵权之诉,则侵权行为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如果患者主张违约之诉,则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如患者起诉两个以上医疗机构的,则各医疗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患者可以在上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任选其一提起诉讼,法院据此立案登记。
4.原告交费。即预交诉讼费。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会进行立案登记,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原告开具预交诉讼费用的书面通知。原告持该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在七日内向指定机构交费;如确有困难,无法交纳的,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用。
5.法院向被告送达诉状。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由立案庭将案件转至相应的审判庭,审判庭法官在收到案件后,会依法将原告提交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连同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标有开庭时间和地点的传票)一并向被告进行送达。
6.法院开庭。在首次开庭前,有时会组织庭前证据交换,但有时也会将开庭与证据交换同时进行。一般而言,第一次庭审的重点是明确原告、被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被告的答辩意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称、辩称情况,法官归纳法庭调查重点,即双方争议的焦点。由医患双方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由于医疗案件会涉及医学专业问题,为完成举证,许多案件的当事人会申请对相关专业问题启动鉴定程序,如此,人民法院也会组织双方当事人依法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事项。当然,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当事人的庭前准备情况,有时这一程序需要开两次甚至多次庭审方能完成。
7.启动鉴定。原告、被告各方当事人(一般指医患双方)可通过协商或由人民法院随机确定的方式确定鉴定机构,由人民法院依法就需要鉴定的事项制作委托函,并将鉴定材料一并送至鉴定机构以完成委托。从委托鉴定开始即进入鉴定程序。鉴定机构根据委托函确定的交费方通知相应当事人预交鉴定费,之后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鉴定,召开听证会,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并经专家分析讨论后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作出后直接向作出委托的人民法院反馈,由人民法院向各方当事人送达鉴定意见书。
人民法院向各方当事人送达鉴定意见书时,一般给予当事人一周左右的时间考虑决定是否申请鉴定人出庭。如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一方需提交申请书和质询提纲,由人民法院将出庭通知书和质询提纲一并通知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接到通知后,与人民法院确认司法鉴定鉴定人出庭的时间、地点、费用、人数等后,出庭接受质询。
8.法院宣判。一审法院在开庭后,结合法庭审理情况、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相关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9.上诉。如一审法院宣判后,当事人不服裁判,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可上诉的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一审法院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未在法定期间上诉,一审判决即生效,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10.二审。案件经上诉法院审理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结论:如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如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如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如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1.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负有履行义务一方未履行生效判决的内容,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具体流程可参考下图:
需要明确的是,由于调解可以贯穿于整个诉讼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随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组织调解,人民法院也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主持调解。调解协议一经生效,人民法院依法出具调解书,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按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内容完成履行义务,则权利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