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法的概念及特点
霍布斯对法的概念有明确界定:“法律,普遍说来都不是建议,而是命令,也不是任何一个人对任何另一个人的命令,而是专对原先有义务服从的人发布那种人的命令;至于国法则是加上了发布命令的人名称”。“约法对每一个臣民说来,就是国家语言、文字或其他充分的意志表示命令他用来区别是非的法规,也就是用来区别哪些事物与法规相合、哪些事情与法规相违的法规。”这一定义包括以下四层含义:(1)法律的对象是普遍的,法律是对全体臣民发布的;(2)法律是区分正义和不正义的标准与规则,(3)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是主权者的命令,而不是其他任何人的命令;(4)法律必须以适当方式表达出来,以便人们知道和遵守。霍布斯根据上述法律的定义,推论出以下结论,即法的特点:(1)法律是主权者制定的,主权者是唯一的立法者。(2)国家主权者无论是个人还是会议,它发布命令、制定法律,但却不服从法律,甚至可以废除法律。(3)习惯必须得到主权者的默认才能成为法律,而默许就是表示同意。(4)自然法和民约法互相包容而范围相同。“在平民的纠纷中要宣布什么是公道、什么是正义、什么是道德,并使它们具有约束力,就必须有主权者的命令,并规定对违反者施加什么惩罚,这种法令就是国法的构成部分。因为这样自然法也是国法的组成部分,因为公德正义、道德、履行信约、服从国法,都是自然的要求。世界所以要有法律不是为了别的,就是以一种方式限制个人的天赋自由,使他们不互相伤害而互相协助,并联合起来防御共同敌人。”(5)原先的成文法被战胜国所用并继承,此时它已不是原来国家的法而是战胜国的法。这是强调法律不在于谁来制定而在于谁有权力执行。(6)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权威与效果都是来自国家的意志和主权代表者的意志。(7)法不能够违反理性,要符合立法者的意向、意图。(8)法律是命令,而命令需通过语言、文字以及其他方式来表达和宣布,而且要有明显的证据说明这一法律源于主权者的意志。(9)法律具有强制性,因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而不是建议。命令是以“得如何”“不得如何”陈述的。人们有义务服从命令,违反者就要受到惩罚。(10)法律必须公开。法律必须用充分的方式表达出来,要用明文方式并在人们可以看到的地方公布。(11)法律的效力。法律对了解它的人有约束力,对白痴、儿童、疯子没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