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法律百科:劳动法必知15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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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已退休人员能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

情景再现

某甲从工厂退休后不想赋闲家中于是在某餐厅找到了一份洗碗工的工作餐厅与某甲约定月工资2000元按月发放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1月某甲在工作中受伤未再继续工作。2015年3月某甲向餐厅申请工伤赔偿餐厅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某甲随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员会以某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

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能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虽然均无明确规定,但是在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中,相关行政法规以及涉养老保险等规章制度,并未将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务工纳入劳动法律关系的保障范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事实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劳动,仍然受到法律保护,但主要是通过一般民事法律尤其是《合同法》进行规范和保护,而不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内。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法律关系领域,对于劳动关系的保护具有体系化、特定化的特征,涉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以及解除合同补偿金等诸多劳动法律问题,不能将各类社会用工关系全部纳入劳动法律关系,否则将冲击劳动合同法的法定调整范围,超出劳动合同法对于社会纠纷的调整能力。对于已退休人员继续工作的,完全能够以劳务关系进行调整,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某甲可以通过《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请求某餐厅予以赔偿,而不能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请求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