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北京城市的管理之外城防的管理
(一)外城划分
《钦定日下旧闻考》卷五十五《城市·外城》载:
旧制,合内外城,分中东西南北,为五城,故前三门外俱谓之南城。今制,内城自为五城,而外城亦各自为五城,正阳门街居中,则为中城,街东则为南城、东城,街西则为北城、西城。
虽然如此,但内城为皇宫、八旗占据,有城仿佛无城,故五城实在外城,故吴长元《宸垣识略》卷五云:“今考内城所编八旗居址,界限甚清。”
五城下复划分为10个坊,多数坊兼辖内、外城区,坊下分铺,一般每坊下设3—5个铺,最多的宣南坊则设有7个铺。
外城辖区还包括京师内、外城各城门外附近的关厢,或称作城属地区。城属地区之外,即属大兴和宛平两个附郭县的地界,习惯上称作郊炯。
城门之外城属地区的范围,东为8里,西为15里,北为12—18里,南为20—24里,但这只是原则上的,实际操作与此颇有出入。
(二)外城设官
外城由五城察院负责管理。五城察院隶属都察院,其衙署官员由都察院派出,分别执掌中、东、西、南、北诸城稽察,称为巡城御史。
五城察院各辖有兵马司。五城察院及兵马司的建制如下:
中、东、西、南、北五城察院,各设巡城御史满、汉各一人,经承总计20人。五城兵马司,各设指挥、副指挥、吏目各一人,经承总计42人。五城副指挥、吏目衙门,额设捕役各24名。
巡城御史由科、道给事中与御史中简派。最初半年一更换,康熙十五年(1676)后“限一年更换”。
兵马司指挥为正六品,副指挥为正七品,吏目未入流,均由汉人担任。康熙四十年,因五城司坊官“俱有治民之责”,规定“应照大、宛二县例,将顺天府属之人回避”。
在“司坊分理”皆董于御史的原则下,兵马司各官员各有分工:指挥负责人命案,副指挥、吏目分地管理,负责逃、盗等案。雍正年间,每城副指挥和吏目各管理一个坊。例如,中城副指挥管理中西坊,吏目管理中东坊东城;副指挥管理崇南坊,吏目管理朝阳坊南城;副指挥管理东南坊,吏目管理正东坊西城;副指挥管理宣南坊,吏目管理关外坊北城;副指挥管理日南坊,吏目管理灵中坊。
城中,除南城由副指挥管理外厢,即永定门、左安门、右安门以外的地方,其他城中都是副指挥管理城区,吏目管理城外。
中城察院衙署设在兵部洼,东城、南城察院设在正阳门内西、城下道北,西城察院设在高碑胡同,北城察院设在红井胡同。
五城兵马司指挥、副指挥、吏目衙署分布
(三)外城管理
五城察院、兵马司的主要职能为稽查社会治安,维护各行业秩序。此外,宣传教化、散米平籴、救济流亡等也是其职责。
实际上,在维护社会治安时,除巡城御史外,其他城官并无实际审查权。清制,“五城词讼,御史径行审结,徒罪以上送刑部”;而“五城司坊官概不许收受民词”。即是说,五城官中惟有御史才有权力受理民间词讼。
乾隆初年,为了避免遇有紧急案件“贻误地方”,适当地做了些调整。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四十九载:
嗣后,人命案件,仍令指挥管理盗贼案件,仍令副指挥、吏目按地分理。
该司坊遇有尸亲事主呈报者,即行收受,一面详报该城御史,一面亲往相验踏勘。其本案人犯即予查拿,审明解院,不得迟延时日;如有推诿迟误及借端滋扰等弊,有该城御史参处。
其逃人土倡,责该坊官按地稽察。一经告发准其收受缉拿。至赌博斗殴等件,该坊官于所属地方,固宜随拿随审,即别城隔属,途行夜巡,但遇酗酒、骂街、角口厮打、开场赌博、小塔窃物等事,随见随拿,移交该管坊官审理,不得以地非所属,过而不问。
至民间一应词讼,仍遵定例,不许擅受,皆归该城御史审理。
清理街道,疏浚沟渠,也是五城官的主要任务之一。
乾隆十九年,外城街道泥土每岁堆积增高,行路居人不便,清廷曾动用官帑,除去积土,于就近城外隙地堆置,并规定以后照“从前煤车回空携带沙土之例”,随时将垃圾运出城外。
以后,又不断颁布谕令,晓谕居民,无论大街小巷,随时自行铲刨积土,不许再将灰土任意倾泼,严禁堆存秽土,停蓄积水,或“穿墙出秽”等。
为了保障街道的畅通无阻,清廷屡颁谕令,严禁铺户居民侵占大街官沟,严禁衙巷居民“将煤渣等物抛积中边,拥塞道路”。
五城沟渠,一年一次修理,“务使疏浚深通,不得塞塞”。一般情况,每年二月初开冻后始,至三月底止。沟渠有官、民之分,官沟雇工完成,民沟则由居民铺户自行掏挖修理。
总之,曹雪芹生活时代的北京具有时代的特色,是曹雪芹生活、创作的外部空间,其生活与当时的北京密不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