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经学师法与家法问题探微
关于汉代经学的“师法”与“家法”意义所指,晚清时著名经学家皮锡瑞(1849—1908)的解释是最为通行的观点,成为经学史上的常识。皮氏于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著《经学历史》,[1]其中说:
前汉重师法,后汉重家法。先有师法,而后能成一家之言。师法者溯其源,家法者衍其流也。师法、家法所以分者,如《易》有施、孟、梁丘之学,是师法;施家有张、彭之学,孟有翟、孟、白之学,梁丘有士孙、邓、衡之学,是家法。家法从师法分出,而施、孟、梁丘之师法又从田王孙一师分出者也。[2]
这种解释影响很大,为后来大多数经学史论著沿袭。如宣统三年(1911)姚洵发表《汉经师家法大指说》,提出:“先汉多言师法,亲相授受,见而知之,后世所谓师承;后汉多言家法,私淑遗书,闻而知之,后世所谓宗旨。”[3]又如日本学者本田成之著《经学史论》,就根据皮锡瑞的解释,更加明白地表述道:“由一师所传的教授”叫作师法,“而复分派”叫作家法,“最初的唤做师法,在后的为家法”,“即大宗和小宗的关系”[4]。马宗霍撰《中国经学史》谓:
今以《汉书·儒林传》证之,凡言某经有某氏之学,大抵皆指师法,凡言某家有某氏之学者,大抵皆言家法。如《易》有施、孟、梁丘之学,此为师法;施家有张、彭之学,孟有翟、白之学,梁丘有士孙、邓、衡之学,则家法也。[5]
此即袭用皮氏之说。[6]
皮锡瑞《经学历史》一书,曾由周予同于1928年做过注释,便于读者研习,数十年中迭经重印,是现当代最为流行的一部经学史。[7]皮氏观点的流行,也就是很自然的事情。
皮氏之说有两个要点:第一,前汉重师法,后汉重家法;第二,师法和家法是源流的关系,师法是源,家法是流,先有师法,后有家法,家法从师法分出。但是这些观点,其实并非皮锡瑞本人的发明。
在皮氏活动时代之前约一百年,著名学者王鸣盛(1722—1797)在他的名著《十七史商榷》中,撰有《师法》一条,略谓:“汉人说经重师法……又称家法,谓守其一家之法,即师法也。……盖前汉多言师法,而后汉多言家法。不改师法,则能修家法矣。”[8]王鸣盛的解释有开创之功,确立了此后二百年间,讨论汉代经学师法与家法问题的基调。后世关于师法、家法的解释,万变不离其宗,追源溯始,都出于此。
皮锡瑞关于师法和家法的解释,上文已经归纳为两个要点。这里据见闻所及,举出皮氏之前学者关于师法、家法问题的相近阐述,可以清楚地看出皮氏说的渊源由来。由此也能说明皮氏的观点,可以代表清代学者关于汉代经学师法与家法问题的基本见解。
甲、皮锡瑞:“前汉重师法,后汉重家法。”
王鸣盛:“盖前汉多言师法,而后汉多言家法。”[9]
阮元(1764—1849):“前汉多言师法,后汉多言家法。”[10]
赵春沂:“大抵前汉多言师法,而后汉多言家法。”[11]
蒋湘南(1793—1854):“西汉专称师法,而无家法之名……不言家法,东汉乃专称家法矣。”[12]
缪荃孙(1844—1919):“东京经术盛于西都,而其守家法益严……盖前汉多言师法,而后汉多言家法。”[13]
乙、皮锡瑞:“有师法,而后能成一家之言。师法者溯其源,家法者衍其流也……家法从师法分出。”
王鸣盛:“不改师法,则能修家法矣。”[14]
赵春沂:“有所师,乃能成一家之言。师法者溯其源,家法者衍其流也。”[15]
缪荃孙:“不改师法,则能修家法矣。”[16]
关于师法、家法的解释,虽然在皮锡瑞之前已有学者为之先河,但皮氏亦有新的内容增入,即将师法和家法作了具体的落实。后人无论赞同或是反对他的观点,都曾受到以下这段论述的影响,并把它作为讨论问题的基本框架:
师法、家法所以分者,如《易》有施、孟、梁丘之学,是师法;施家有张、彭之学,孟有翟、孟、白之学,梁丘有士孙、邓、衡之学,是家法。家法从师法分出,而施、孟、梁丘之师法又从田王孙一师分出者也。
在笔者看来,皮锡瑞关于汉代经学师法与家法的解释,上文归纳的两个要点都存在疑问,有重新讨论的必要。只是汉代史书率多遗佚,一代学术之详细曲折,多湮没而不彰,存世文献中关于经学师法、家法的记载,又多语焉不详。学者研究此一问题,仅可凭借蛛丝马迹,仿佛其模糊影响,可谓艰辛之至。笔者学识浅陋,不敢妄称有所窥见,力图征诸史传,折衷群言,间下案断,献愚者千虑一得,谨供学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