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犯罪现象的表现形式
犯罪现象,是指犯罪事实的外部表现形态和联系。对于同一个犯罪现象,可以基于不同的研究角度予以观察与描述,由此犯罪现象也呈现出不同的具体侧面。
一、个体犯罪现象与总体犯罪现象
根据犯罪现象所涉及的具体范围,犯罪现象可以表现为个体犯罪现象与总体犯罪现象。这也是犯罪现象的两种最为基本的表现形式。
1.个体犯罪现象
个体犯罪现象,是指具体的犯罪人,基于特定的生活背景,实施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的,具体的表现形态和联系。个体犯罪现象存在如下特征:A.个体现象:展示具体犯罪人犯罪形成或者产生过程的表现形态和联系,属于具体犯罪个案的现象。例如,张君暴力犯罪案、赖昌星走私犯罪案、靳如超爆炸犯罪案、成克杰受贿犯罪案。B.背景现象:基于个体犯罪过程与表现的线索,同时也展示了与个体犯罪相互关联的个体心理现象、个体生物现象以及社会现象,尤其是微观社会现象。例如,犯罪人的人际交往、家庭结构、社区环境等。C.犯罪经历:依存于具体犯罪人犯罪形成或者犯罪产生的时间与空间,易言之,以具体案件的形成与发生的过程为时空承载。包括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前的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行为后的表现。
2.总体犯罪现象
总体犯罪现象,是指一定的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间内,基于特定的社会背景,所存在的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的,综合的表现形态和联系。总体犯罪现象存在如下特征:A.总体现象:展示特定时空中的犯罪的综合的表现形态和联系,属于整体犯罪状况的现象。例如,中国内地2003年刑事案件立案数为4393893起,立案率为348.84起/10万人,其中,盗窃案件所占的比重为66.92%。B.背景现象:总体犯罪现象,以整体犯罪状况为表现线索,同时也与有关社会现象相贴近,显现于社会现象之中,因此也常常表现出与某些社会现象(尤其是宏观社会现象)的联系。例如,犯罪率上升,同时也表现出社会失范状态。C.时空依托:表现为一定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间内的犯罪状况,存在特定的区域范围与时间段落的承载。例如,在“中国内地”这个区域范围内,在“2003年度”这个时间段落,刑事案件立案率为348.84起/10万人。
3.个体犯罪现象与总体犯罪现象
个体犯罪现象与总体犯罪现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总体犯罪现象由个体犯罪现象构成,个体犯罪现象包含在总体犯罪现象之中,它们是整体与部分、一般与个别的关系。但是,整体不是部分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结构的有机结合。总体犯罪现象不是个体犯罪现象的简单拼凑或机械凑合,而是个体犯罪的系统化,是一个具有新质的结构体系,具有许多新的性质和特征。总体犯罪现象侧重于表现社会面的犯罪状况;个体犯罪现象主要反映个体犯罪行为。某个个体犯罪现象的变化对于总体犯罪现象的波动,并无直接而根本的影响。
个体犯罪现象与总体犯罪现象的区分,有助于明晰犯罪原因的微观研究与宏观研究,区分个体犯罪形成与社会犯罪机理的不同分析视角与理论建构。
二、静态犯罪现象与动态犯罪现象
根据犯罪现象的具体时间特征,犯罪现象可以表现为静态犯罪现象与动态犯罪现象。
1.静态犯罪现象
静态犯罪现象,又称共时性犯罪现象,是指某一时期的特定区域及其相应的社会背景下所表现出的具体犯罪状况,其仅具有自我观照的意义,而不存在时段延续与背景变迁所表现出来的犯罪状况的变化与波动形态。静态犯罪现象存在如下特征:A.某一时期:依存于某一特定的物理时空与社会背景,易言之,属于社会发展中的某一时段的特定区域在相应的社会背景中形成的犯罪状况的具体表现。例如,2003年度,中国内地刑事案件立案数为4393893起;其中,杀人案24393起,伤害案145485起,抢劫案340077起,强奸案40088起,拐卖妇女儿童案3721起,盗窃案2940598起,财产诈骗案193665起,走私案1178起,假币案3132起,其他案701556起。B.静态表现:静态犯罪现象,具体描述某一特定的物理时空与社会背景下的犯罪状况,从而并不存在时段延续与背景变迁所表现出来的犯罪状况的变化与波动特征。上例所举,仅描述2003年中国内地刑事立案的状况,从中并不能看出刑事案件立案与上一年度或者下一年度的立案相比,所表现出的递增或递减的情况。当然,在同一时段的前提下,某一较大区域中,不同部分之间的犯罪状况的比较,还是存在的。例如,2003年中国内地不同省份之间的刑事立案状况。
2.动态犯罪现象
动态犯罪现象,又称历时性犯罪现象,是指不同时期的特定区域及其相应的社会背景下所表现出的具体犯罪状况,其具有针对不同时期状况互相观照的意义,存在时段延续与背景变迁所表现出来的犯罪状况的变化与波动形态。动态犯罪现象存在如下特征:A.不同时期:依存于不同时期的特定区域与社会背景,易言之,属于社会发展中的不同时段的特定区域在相应的社会背景中形成的犯罪状况的演变。例如,1992年度至2003年度,中国内地刑事案件立案数为:1992年,1582659起;1993年,1616879起;1994年,1660732起;1995年,1690407起;1996年,1600716起;1997年,1613629起;1998年,1986068起;1999年,2249319起;2000年,3637307起;2001年,4457579起;2002年,4336712起;2003年,4393893起。B.动态波动:动态犯罪现象,具体描述不同时期的特定区域与社会背景下的犯罪状况,从而表现出随着时段的延续与背景的变迁,犯罪状况的变化与波动特征。上例所举,表现出1992年至2003年间,中国内地刑事案件立案数总体上呈持续增长趋势:1992年至1995年,持续增长;1995年与1996年之间,存在一个较小幅度的落差;1996年至1998年,在落差的阶位上呈增长走向;1999年起,又呈现出较大幅度的上升走势;尤其是,2000年、2001年,表现出较大阶位的增长。
静态犯罪现象与动态犯罪现象的区分,有助于推进揭示个体犯罪形成与社会化过程(或者生命历程)的相关关系,以及社会犯罪演变与社会变迁(尤其是社会转型)的相关关系。
三、犯罪事实构成现象
根据犯罪事实的具体结构特征,犯罪现象可以表现为犯罪主体现象、犯罪对象现象、犯罪时间现象、犯罪空间现象、犯罪动机目的现象、犯罪行为现象、犯罪背景现象等。
刑事侦察理论与实践,通常将“五何要素(时、地、人、事、故)”作为决定刑事案件事实情况的核心结构。基于犯罪学研究的视角,对于犯罪事实的具体描述,应当特别关注下列焦点: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时间、犯罪空间、动机目的、犯罪行为、犯罪背景等。
1.犯罪主体现象
犯罪主体现象,是指犯罪事实在其实施者的特征的侧面,所展示出来的外部表现形态和联系。根据主体特征所属性质的不同,犯罪主体现象又可以分为犯罪主体自然现象、犯罪主体社会现象。其中:
(1)犯罪主体自然现象,包括:A.构成要素现象:犯罪人自然构成要素的有关特征的表现形态。例如,年龄结构形态、性别结构形态、生理特征表现、病理特征表现等。B.主体关联现象:犯罪人自然构成要素与犯罪其他特征的相互关联的表现形态。例如,年龄结构与犯罪类型、犯罪行为等所呈现出的联系形态。C.犯罪主体类型现象:基于自然要素及其与犯罪的关联,常见的犯罪主体现象还可以表述为青少年犯罪现象、女性犯罪现象、老年人犯罪现象等。
(2)犯罪主体社会现象,包括:A.构成要素现象:犯罪人社会构成要素的有关特征的表现形态。例如,社会身份形态、经济地位形态、犯罪集团形态、家庭结构形态、工作环境形态等。B.主体关联现象:犯罪人社会构成要素与犯罪其他特征的相互关联的表现形态。例如,职业地位与犯罪类型、犯罪行为等所呈现出的联系形态。C.犯罪主体类型现象:基于社会要素及其与犯罪的关系,常见的犯罪主体现象还可以表述为初犯犯罪现象、再犯犯罪现象,蓝领犯罪现象、白领犯罪现象,职务犯罪现象,惯犯犯罪现象等。
2.犯罪对象现象
犯罪对象现象,是指犯罪事实在其犯罪行为目标的特征的侧面,所展示出来的外部表现形态和联系。根据对象特征所属性质的不同,犯罪对象现象又可以分为犯罪被害人的现象、犯罪侵害物的现象。其中:
(1)犯罪被害人的现象,包括:A.构成要素现象:被害人自然与社会构成要素的有关特征的表现形态。例如,年龄、性别、职业、衣着、言行、仪态等表现形态。B.被害人关联现象:被害人自然与社会构成要素与犯罪其他特征的相互关联的表现形态。例如,被害人的职业与犯罪类型、犯罪行为等所呈现出的联系形态。
(2)犯罪侵害物的现象,包括:A.构成要素现象:犯罪侵害物的构成要素的有关特征的表现形态。例如,物品类型、物品价值、遭受侵袭的建筑物的防范标志等。B.侵害物关联现象:犯罪侵害物的构成要素与犯罪其他特征的相互关联的表现形态。例如,建筑物防范标志的明晰状况与建筑物遭受犯罪的侵袭状况所呈现出的联系形态。
3.犯罪时间现象
犯罪时间现象,是指犯罪事实在其犯罪时段的特征的侧面,所展示出来的外部表现形态和联系。根据时间特征所属范围的不同,犯罪时间现象又可以分为案发的时间现象、犯罪的时期现象。其中:
(1)案发的时间现象,主要描述具体犯罪案件发生所表现出来时间的规律与特征的状况。其中,时间形态与时间关联,是核心问题。A.时间形态:是指案发时间现象的“时间”的具体表现形态,其具有广义,包括时辰、昼夜、月份、季节、年份等。B.时间关联:作为规律与特征的表现,更主要的是时间与相关犯罪特征的相互关联的表现形态。例如,春节前,财产犯罪增多。
(2)犯罪的时期现象,主要描述犯罪在时间段落上所表现出来的特征或者变化的状况。根据表现方式的不同,复分为犯罪的共时现象与犯罪的历时现象,已如上述。根据表现内容的不同,可以突出地展示某一时期或者不同时期之间,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对象、犯罪类型乃至发案时间等方面所表现出的特征或变化的状况。例如,2000年至2001年中国内地刑事立案数显著增长,其中,财产犯罪同步增长,而杀人案、伤害案与强奸案有降有增,拐卖妇女儿童案大幅度下降,走私案与假币案有所下降。
4.犯罪空间现象
犯罪空间现象,是指犯罪事实在其犯罪地域的特征的侧面,所展示出来的外部表现形态和联系,主要展示犯罪地域分布的规律与特点。同样,地域形态与地域关联是描述犯罪空间现象的重要线索。
(1)地域形态:是指犯罪地域现象的“地域”的具体表现形态,其具体包括,不同国家、不同省份或者市县、大城市与小城市、城市与农村、同一市县的不同区域、城乡结合部、特殊交易场所等。
(2)地域关联:作为犯罪地域分布的规律与特征,更主要的是地域与相关犯罪特征的相互关联的表现形态。例如,城市与农村在犯罪类型、犯罪手段等方面各有特点;城乡结合部常常是流窜犯栖息藏身的处所。
基于犯罪地域的核心线索与理论平台,针对犯罪地域分布的现象,结合社会结构背景与其他致罪因素,进行犯罪原因(探寻这一现象的形成机制,揭示促使这一现象形成的核心因素)与犯罪对策的研究,由此形成犯罪地理学、犯罪生态学、犯罪地形学。
5.犯罪心理现象
犯罪心理现象,是指犯罪事实在犯罪人内心活动的特征的侧面,所展示出来的外部表现形态和联系。根据表现内容的不同,复分为犯罪心理过程现象、犯罪个性特征现象。
(1)犯罪心理过程现象,主要描述犯罪人在犯罪活动过程中,有关意识、情感、意志等心理要素的具体特征的表现形态与联系。对此,应当注意:A.犯罪过程:犯罪心理过程现象,依存于犯罪活动过程,属于犯罪活动过程中的心理现象。这里的“犯罪活动过程”,包括犯罪实施前、中、后的整个一系列的经过与程序。B.心理要素:犯罪心理过程现象,主要描述心理过程中的一些重要的心理要素,诸如,意识、情感、意志等,与犯罪相关联的一些特征的具体表现。以这些要素为线索,犯罪心理过程现象,又可以简要地表述为犯罪意识现象、犯罪情感现象、犯罪意志现象。
①犯罪意识现象,是指犯罪人的自我意识、道德意识、法制意识、理想意识、信念意识等方面的具体表现。例如,一项调查显示,针对下列问题“犯罪时,我对刑法规定的犯罪与刑罚:很清楚,比较清楚,无所谓,不太清楚,很模糊”,犯罪人的选择频率,依“很清楚”至“很模糊”的顺序,分别是:3.2,11.1,7.6,27.2, 51.0。
此即为犯罪人法制意识特征的定量表现。例如,访谈调查显示,“犯罪人认为,用刀砍人,只要不砍死人,就没有什么大不了的,给被害人赔点钱就可以了结了,而不会涉及犯罪。”
此即为犯罪人法制意识特征的个案表现。
②犯罪情感现象,是指犯罪人基于需要满足与否而形成的快乐、愤怒、恐惧、悲哀等内心体验的具体表现。犯罪情感现象就本体内容而言,包括激情犯罪现象、应激犯罪现象等。A.激情犯罪现象,描述犯罪人遭遇强烈而短暂的刺激所形成的暴发式情绪状态与犯罪之间的关系的具体表现。例如,犯罪人在暴怒的情绪下常常易于杀人,且会变得更为凶残。B.应激犯罪现象,描述犯罪人遭遇出乎意料的紧急情况所形成的情绪状态与犯罪之间关系的具体表现。例如,抢劫犯遭遇被害人是自己的熟人,转而灭口杀人。犯罪情感现象从价值内容来说,包括道德情感现象、理智情感现象等。A.道德情感现象,具体描述犯罪人对于自己的思想与行为是否符合社会道德而产生的内心体验的具体表现。例如,犯罪人对于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并不感到羞耻。B.理智情感现象,具体描述犯罪人在与犯罪有关的智力活动中所产生的内心体验的具体表现。例如,对于犯罪获得成功的愉悦、对于新型犯罪手段的探索、对于犯罪条件不足的犹豫。
③犯罪意志现象,是指犯罪人基于目的的确定与支配,从而努力实现目的的内心倾向的具体表现。例如,一名伤害犯罪人,对于自己努力战胜对方情形描述道:“要是谁将我打了,我就和你没完,早晚也要把你弄倒了才拉倒。我天天盯着你,晚上上你家门口等着,直到把你打倒,等你服了我才拉倒。”此即为该犯罪人的犯罪意志现象。从犯罪意志的形成过程来看,犯罪意志现象涉及犯罪需要现象、犯罪动机现象等。A.需要,是指人的内部机体与外部条件的要求在头脑中的反映,包括生理需要与社会需要。犯罪需要现象,是指犯罪人在犯罪活动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某种或某些需要的具体状况。例如,一项调查显示,犯罪人对于财富的期望,依“很大”、“较大”、“说不准”、“较小”、“很小”的顺序,具体频率分别是:49.3,29.9,13.6,3.4,3.9。此即为犯罪人财富需求的定量表现。B.动机,是指刺激一个人实施一定行为以达到某种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犯罪动机,其动机的内容具有犯罪的指向特征;犯罪动机现象,则是有关犯罪动机的具体表现。例如,一名伤害犯罪人,在回答为什么打人的问题时答道:“想出名。他们都叫我‘二驴’,我弟弟叫‘小三’。在家的时候,如果没有名,就要受欺负。”此即为该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的重要表现之一。
(2)犯罪个性特征现象,主要描述犯罪人基于社会化过程而形成的,由认识、情感、意志等心理结构综合构成的,具有独特的与稳定的心理特征总和的,从而反映了犯罪人的一系列鲜明品质的具体表现。包括犯罪人的个性倾向特征(个性倾向),性格特征、气质特征、能力特征(个性心理),人格障碍特征(异常个性)等的表现。
①犯罪个性倾向现象:是指犯罪人对于认识与活动的对象的趋向与选择,所具有的相对独特的表现。具体表现在对于需要、动机、兴趣、理想、信念等的趋向与选择上。对此,上文在犯罪意志现象中已有一定的阐述。不过,犯罪意志现象,涉及犯罪的需要、动机等现象,这只是基于“意志”作为心理过程之一的视角;而作为犯罪人个性倾向,所涉及犯罪的需要、动机等现象,这是基于犯罪人心理结构整体的个性特征的视角。尤其是,“犯罪个性现象”,作为犯罪人所具有的一种人格特征表现,重在表现犯罪人群在人格特征方面的一些共性现象。例如,一项调查显示,犯罪人对于财富、权力、名望、刺激、信仰等生活资源,按重要程度的排序是:财富、名望、权力、信仰、刺激。这表明,犯罪人群对于重要生活资源的兴趣特征,存在重财富与名望而轻刺激与信仰的表现。
②犯罪个性心理现象:包括犯罪性格特征现象、犯罪气质特征现象、犯罪能力特征现象。A.犯罪性格特征现象:是指犯罪人对于客观现实所具有的,相对稳定的态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习惯的行为方式的个性心理特征的表现。比方说,暴力犯罪人,具有暴躁鲁莽、情绪强烈、冷酷野蛮等性格特征。B.犯罪气质特征现象:是指犯罪人在心理过程的速度、强度以及心理活动的指向等方面,所具有的相对独特与稳定的个性心理特征的表现。比方说,暴力犯罪人,胆汁质的气质占较大比例;诈骗犯罪人,多血质的气质占较大比例。C.犯罪能力特征现象:是指犯罪人所具有的,对于犯罪以及与犯罪相关的活动的完成效率与顺利进行,具有直接影响意义个性心理特征的表现。例如,犯罪人的观察能力、注意能力、记忆能力、思维能力、创造能力等。
③犯罪人格障碍现象:人格障碍特征的具体表现及其与犯罪之间关系的表现形态。人格障碍,是指人格特征明显偏离正常,使得患者形成了一贯的反映个人生活风格的人际关系的异常行为模式。这种障碍模式显著偏离特定的文化背景和一般认知方式,明显影响其社会功能和职业功能,造成对社会环境的适应不良,患者为此感到痛苦。人格障碍通常开始于童年或青少年,并一直持续发展到成年或终生。人格障碍存在如下症状:认知的异常偏离;情感的异常偏离;控制冲动及对满足个人需要的异常偏离;人际关系的异常偏离。人格障碍存在如下类型:偏执性人格障碍;分裂性人格障碍;反社会性人格障碍;攻击性人格障碍;表演性人格障碍;强迫性人格障碍;焦虑性人格障碍;依赖性人格障碍;其他人格障碍。人格障碍的典型特征之一,即表现为患者对于社会环境的适应不良、行为模式与社会文化明显背离,由此人格障碍与犯罪存在着较为密切的关系,尤其是诸如反社会性人格障碍、攻击性人格障碍等,更为直接地关系到犯罪。
6.犯罪行为现象
犯罪行为现象,是指犯罪事实在其犯罪人外部活动的特征的侧面,所展示出来的外部表现形态和联系。根据行为特征考察视角的不同,犯罪行为现象又可以分为犯罪主体行为现象、犯罪行为性质现象等。
(1)犯罪主体行为现象:是指以犯罪人行为特征为核心,具体描述犯罪主体与犯罪行为之间所表现出来的规律与特征的状况。根据主体的不同,复分为青少年犯罪行为现象、女性犯罪行为现象,流窜犯犯罪行为现象、惯犯犯罪行为现象、初犯犯罪行为现象等等。例如,青少年犯罪常常表现为:盲目性,有的出于游戏取乐,随机作案;作案时胆大妄为,不计后果;手段简单、凶残、愚昧、野蛮;团伙作案多,模仿黑帮建立帮派体系,称王称霸;五毒俱全,集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等为一体;连续作案。
(2)犯罪行为类型现象:是指以犯罪人行为特征为核心,具体描述犯罪类型与犯罪行为之间所表现出来的规律与特征的状况。根据类型的不同,复分为盗窃犯罪行为现象、抢劫犯罪行为现象、贪污犯罪行为现象,暴力犯罪行为现象、职务犯罪行为现象,街头犯罪行为现象、蓝领犯罪行为现象、白领犯罪行为现象等等。例如,杀人犯罪复分为仇杀、财杀、奸杀、情杀、变态杀人、雇佣杀人等,性质不同行为表现也各有特点。仇杀犯罪常常表现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积怨与利害冲突;犯罪人自带凶器,作案手段残忍,存在与致死无关的侵害动作;杀人后常常对尸体毁容、碎尸、移尸、毁尸;作案时机选择准确;现场上一般没有劫财的迹象,但有时有破坏财物的情况。
7.犯罪背景现象
犯罪背景现象,是指犯罪事实在其形成与发生的原因特征的侧面,所展示出来的外部表现形态和联系。根据原因特征考察视角的不同,犯罪背景现象又可以分为犯罪微观背景现象、犯罪宏观背景现象等。
(1)犯罪微观背景现象:是指以犯罪的背景特征为核心,具体描述犯罪与其形成与发生的微观背景之间所表现出来的规律与特征的状况。根据微观背景类型的不同,复分为家庭背景现象、学校背景现象、同辈群体背景现象、社区背景现象、工作单位背景现象、大众传媒现象等,此外犯罪微观背景现象也包括犯罪人的生物特征现象。例如,一名犯罪人,描述了其成为盗窃惯犯的经历。起初因为家庭矛盾离家出走,与一群年龄相仿的盲流结交,初步体验盗窃;其后单独作案,并屡进监狱;进而与拥有较高盗窃技能者结交,学习犯罪技术,逐步形成盗窃的习性。此即反映出该犯罪人的同辈群体背景现象。
(2)犯罪宏观背景现象:是指以犯罪的背景特征为核心,具体描述犯罪与其形成与发生的宏观背景之间所表现出来的规律与特征的状况。根据宏观背景类型的不同,复分为社会群体背景现象、意识价值背景现象、制度规范背景现象、社会结构背景现象、社会变迁背景现象等。例如,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化,我国社会阶层的分化日益明显,出现了复杂多样的利益群体,包括蓝领工人阶层、白领工人阶层、知识分子阶层、官员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农民工阶层、失业者阶层、边缘性群体等等。此即为与犯罪密切相关的社会群体背景现象之一。
四、法定犯罪现象、社会危险行为现象、违法越轨现象
根据犯罪现象的形式与实质特征,犯罪现象可以表现为法定犯罪现象、社会危险行为现象与违法越轨现象。
1.法定犯罪现象
法定犯罪现象,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在社会现实中的具体表现状况。法定犯罪现象存在如下特征:(1)刑法规定: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才可成立犯罪,其具体表现也才成为犯罪现象。(2)相对确定: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法定犯罪以刑法的规定为唯一标准,因而其在表现形态上也较为明确肯定。(3)司法统计:司法统计针对法定犯罪进行,由此司法统计数据,属于法定犯罪现象的宏观的直观表现。
根据行为侵害法益性质的不同,法定犯罪现象可以分为侵害个人法益、侵害社会法益、侵害国家法益等犯罪现象;根据分则具体罪名的不同,法定犯罪现象可以分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放火罪、爆炸罪、盗窃罪、抢劫罪等犯罪现象;根据犯罪形态的不同,法定犯罪现象可以分为既遂、预备、未遂、中止,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主犯、从犯,牵连犯、吸收犯、想像竞合犯等犯罪现象。不过关键是,基于犯罪学揭示犯罪原因的宗旨,如何根据犯罪学对于犯罪分类的特征,在犯罪学犯罪分类的框架内,具体表述法定犯罪现象。例如,美国联邦调查局的统一犯罪报告:暴力犯罪,包括杀人、强奸、抢劫、伤害;财产犯罪,包括夜盗、盗窃、盗窃机动车。
2.社会危险行为现象
社会危险行为现象,是指并不符合法定犯罪构成或者符合法定犯罪构成,并且行为具有社会危害与行为人具有社会危险,由刑法明文可予适用保安处分的事实,在社会现实中的具体表现状况。社会危险行为现象,是社会危险行为的具体表现。
社会危险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与行为人内在的社会危险性的组合。危害行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社会危险性:行为人基于其人格素质或生活环境,而充分表明其具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了对社会安全的现实的重大威胁。社会危险行为,是适用保安处分的前提。社会危险行为与犯罪行为相比,存在如下特征:(1)行为人的社会危险:犯罪以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为标准,重在行为的危害特征,行为人的危害融入以行为为主导的骨架之中;社会危险行为尽管也须有危害社会行为的侧面,不过其重心在于行为人的社会危险,行为只是行为人社会危险的表现之一。(2)更具犯罪学的意义:也正是由于社会危险行为更为强调行为人的社会危险特征,从而其犯罪学的理念也更为彰显。犯罪学强调关注犯罪原因的差异,针对不同的犯罪人予以方法内容有别的矫治措施。基于社会危险行为的保安处分,是与刑罚相对的保护社会的又一刑事司法处置措施。(3)外延表现一定交叉:基于行为人社会危险的重心,社会危险行为包括:A.行为成立犯罪并且行为人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B.危害行为虽不成立犯罪但行为人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而犯罪也可分为:A.行为人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的;B.行为人不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的。因此,犯罪与社会危险行为重合于“A”,分离于“B”。
社会危险行为现象存在如下特征:(1)刑法规定:不论是符合犯罪构成的社会危险行为,还是不成立犯罪的社会危险行为,均由刑法予以明确规定。(2)相对确定:基于处分法定原则,社会危险行为亦以刑法的规定为唯一标准,因而其在表现形态上也较为明确肯定。(3)缺乏统计:社会危险行为由刑法总则予以规定,而非独立的罪名,其罪名的意义仍表现在刑法分则。司法统计通常以刑法分则罪名为依据,从而司法统计数据,并不能显示出社会危险行为的具体情况。
根据主体特征的不同,社会危险行为现象可以分为精神障碍患者(包括缺乏责任与限制责任),瘾癖人员(包括酒精瘾癖与毒品瘾癖、具有责任与缺乏责任),未成年人(包括具有责任、缺乏责任与虞犯少年),特殊危险人员(包括累犯、常习犯、常业犯、职业犯),其他危险人员(包括流浪懒惰成习者、严重传染病患者、受徒刑宣告的外国人)等的社会危险行为现象;根据责任能力的不同,社会危险行为现象可以分为无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与有责任能力人的社会危险行为现象;根据犯罪成立与否的不同,社会危险行为现象可以分为犯罪的社会危险行为与非罪的社会危险行为。
3.违法越轨现象
违法越轨现象,是指并不触犯刑律,而是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违反社会习惯道德准则的事实,在社会现实中的具体表现状况。包括违法现象与越轨现象。犯罪学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是将违法越轨现象作为犯罪的前期表现而展开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这里的违法越轨行为更为注重在犯罪形成过程中的阶段上的具体表现,即作为直接故意的、反映行为发展趋势的、具有一定必然性的违法越轨现象。
广义的违法包括犯罪,这里的违法仅指狭义的违法,又称一般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而未触犯刑律的行为。根据违反法律性质的不同,违法可以分为行政违法、经济违法、民事违法等;根据主体的不同,违法可以分为儿童违法、少年违法、成年违法等;根据频次的不同,违法可以分为初次违法、继发违法、屡次违法等;根据行为特征的不同,违法可以分为职务违法与普通违法等;根据主观心态的不同,违法分为故意违法、过失违法与激情违法等;根据发生趋势的不同,违法分为偶发违法、必然违法等。对于违法予以多角度的划分,有助于具体全面描述违法现象;而就犯罪学研究而言,尤其应当关注具有发生的肯定必然趋势、对于犯罪形成具有展示意义的违法现象。
越轨,又称差异行为,是指违反或者超越公共社会规范的行为。社会规范的范围很广,既有吃饭穿衣等的一般社会习惯,也有尊老爱幼等的社会道德,还有遵守交通规则等的法律规范,当然也有犯罪与刑罚的刑法规范。这里的越轨,主要是指除犯罪与违法以外的、违反社会习惯道德的行为。根据规范类型的不同,越轨可以分为悖俗越轨、悖德越轨;根据主体的不同,越轨可以分为个体越轨与群体越轨;根据评价的不同,越轨可以分为正向越轨与负向越轨;根据频次的不同,越轨可以分为初次越轨与继发越轨;根据主观心态的不同,越轨分为故意越轨、过失越轨等;根据发生趋势的不同,越轨分为偶发越轨与习惯越轨。
五、犯罪生物现象、犯罪心理现象、犯罪社会现象
根据犯罪现象的影响因素的类型,犯罪现象可以表现为犯罪生物现象、犯罪心理现象、犯罪社会现象。
1.犯罪生物现象
犯罪生物现象,是指与犯罪密切相关的犯罪人的生理、病理的特殊表现与形态。刑事近代学派的创始人为意大利人类学家龙勃罗梭试图用解剖刀揭开人类犯罪之谜,从而对犯罪人的生理、病理特征进行了大量、深入、细致的研究与描述。例如,“盗窃犯的脸和手都明显地好动;眼睛小,总是在转动,常常是斜的;眉毛浓密,相互间靠得很近;鼻子弯曲或者塌陷,胡子稀少,头发并不总是浓密,前额几乎总是很窄并后缩。他们的耳廓,同强奸犯的一样,常常像把柄一样插在头上。”
2.犯罪心理现象、犯罪社会现象
犯罪心理现象,是指与犯罪密切相关的犯罪人的意识、情感、态度等特殊的表现与形态。包括犯罪意识现象、犯罪情感现象、犯罪意志现象等。犯罪社会现象,是指与犯罪密切相关的犯罪所处的社会微观或者宏观的特殊表现与形态。包括犯罪微观社会现象、犯罪宏观社会现象。对此,在上文“犯罪事实构成现象”中已有所阐述。区分犯罪生物现象、犯罪心理现象、犯罪社会现象,有助于理清犯罪原因的研究思路,为犯罪的生物原因、心理原因、社会原因的研究,提供实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