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研究述评
一 学界对西夏法律与宋代法律的研究综述
(一)对《天盛律令》的研究综述
除了前述的八部专著(论文集)的论述外,其余关于《天盛律令》对中华法系的传承与创新方面以及从《天盛律令》中细分出来的针对不同领域法规的论文详见注释。
关于《天盛律令》,学界现在还有争议的问题在于其成书年代,现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其应成书于天盛初年。本书所用的《天盛律令》汉译本在前言中指出,《天盛律令》应是在任得敬刚入朝不久,权势还没有很大膨胀的天盛初年颁行。聂鸿音在其《西夏〈天盛律令〉成书年代辨析》一文中重申了此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其成书于任得敬伏诛后的乾祐初期,持此观点的主要有王天顺的《〈天盛律令〉与西夏社会形态》。该文指出,此书并不是成书于仁宗即位不久的天盛初期,而是应在任得敬伏诛后的乾祐初期,并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证,同时指出,在此时期,西夏社会完成了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刘菊湘在其《关于〈天盛律令〉的成书年代》一文中,将《天盛律令》中的记载与汉文文献相对照,并分析书中所载西夏行政区划设置情况,认为《天盛律令》是仁孝铲除任得敬分国势力后,为加强皇权而颁布的一部法典,是对天盛时期实行的旧法规的修改,成书于乾祐早期,不晚于1182年。
(二)对宋代法律的研究
宋代法典流传下来的主要是《宋刑统》与《庆元条法事类》。对于《宋刑统》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一些论著:薛梅卿的《宋刑统研究》一书主要考察了《宋刑统》对《唐律》的承袭与变通。郭东旭的《宋刑统的制定及其变化》一文认为,宋神宗以敕代律后,《宋刑统》的实际法律地位已是名存实亡。但是薛梅卿认为《宋刑统》“终宋用之不改”。戴建国也持薛梅卿的观点,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宋刑统》的许多内容和规定已经与社会实际不相适应,有些废而不用,有些则被修正,但终宋之世,《宋刑统》依旧是宋代通行的法典,并没有失去它的法律地位。
对于《庆元条法事类》的研究有:孔学《〈庆元条法事类〉研究》一文,考察了《庆元条法事类》的编纂过程、全书的内容、编纂特点及其史料价值,指出其虽便于检阅,但内容过于庞杂;尽管其是南宋时期的一部法律汇编,但其中所收条法均是在两宋实行过的法律,且是集庆元二年以前所有编敕大成的律书,因此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赵彦昌、于红滨《从〈庆元条法事类·文书门〉看南宋的文书档案管理制度》一文,考察了《庆元条法事类·文书门》中所反映出来的南宋公文制度中的公文书写标准、誊抄、用印和传递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中的归档、鉴定销毁、整理、保管、借阅制度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戴建国、郭东旭的《南宋法制史》一书第一章第三节简要介绍了《庆元条法事类》的编纂体例和主要内容。
关于其他宋代法律制度研究的详细述评参见戴建国的《宋代法律制度史研究述评》一文。
二 学界对西夏行政法规的研究综述
(一)对西夏行政法规总体性研究综述
除上述研究《天盛律令》的同时对西夏行政法规的总体进行论述外,史金波在《西夏〈天盛律令〉略论》一文中指出,西夏“将行政法规系统编排、熔铸于《律令》之中”,随后较详细地叙述了法典中行政法的具体内容,认为《天盛律令》中的行政法规是现在所能见到的综合性王朝法典中绝无仅有的、详备的行政法的内容,这是《天盛律令》的一大特色,对数据匮乏的西夏政治制度研究提供了系统的、重要的、关键的数据,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白滨的《西夏的政治制度》第三章“西夏的中央与地方行政体制”论述了西夏中央行政机构的设置及变化,西夏时期的官制体系,西夏官员的委派与管理,西夏的官印与符牌制度,西夏的地方行政体系等方面的内容。雷天寿的《西夏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刍议》一文,总结了西夏行政管理体制的四个特点:①蕃汉合一,两制并存;②司品减少,机构精简;③法律完备,制度健全;④重礼尚乐,严格管理。
(二)对西夏行政机关的设置及职掌的研究综述
关于西夏行政机关的设置及职掌方面,过去的研究仅限于《宋史·夏国传》和《番汉合时掌中珠·人事门》中所列职司的名称,对其内部的组成及具体职掌缺乏了解。随着《天盛律令》的翻译整理,许多以前不甚了解的内容进入了学者研究的视野,主要成果有以下几种:杜建录的《西夏的内宿制度》一文,依据《天盛律令》,考察了西夏内宿机构的设立、人员的配置以及宿卫人员当值待命制度等内容。赵彦龙的《西夏文书机构与文书官吏论》一文中,考察了西夏文书机构的设置以及文书官吏的组成、选拔、任用以及人员数量。李华瑞《西夏巡检简论》一文,根据西夏法典《天盛律令》,简要论述了西夏巡检的设置、分类、职掌,以及在维护地方治安中的作用。张翅、许光县的《西夏监察制度探析》和魏淑霞的《西夏的监察制度初探》两篇文章考察了西夏监察机关的设置、职掌及其作用。魏淑霞、孙颖慧的《西夏官吏司法审判的职责权限及对其职务犯罪的惩处》一文中,就西夏对官吏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依法审理、依法刑讯、依法判决、应奏不应奏而断、案件的限期督催、枉法及不枉法受贿、司法审判监督方面的规定与如何惩处司法审判中职务犯罪等问题进行了探讨。翟丽萍的《西夏官僚机构及其职掌与属官考论》一文,考证了史料中可见的西夏中央与地方机构的职掌、属官等问题,还讨论了西夏的军事指挥机构。同时对西夏“蕃号”的异译及其含义也进行了探讨。许伟伟的《〈内宫待命等头项门〉中的职官问题》一文中,对《天盛律令》卷十二中的《内宫待命等头项门》中所涉及的西夏宫卫制度中的任职者情况进行了探讨。
(三)对西夏政区与监军司的研究
杨蕤的《〈天盛律令·司序行文门〉与西夏政区刍议》一文,是对西夏政区整体研究的文章,作者指出,西夏政区的特点之一就是府、州、县等政区与军统政区(军、监军司)“杂糅”在一起,并且从《天盛律令》中可以看出西夏州、县甚至城寨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从属关系,即并不恪守州领县的规则,西夏诸州仅仅沿用了唐宋以来的名称而已,降级为与堡寨同列的地位。监军司作为西夏所独创的制度,不仅掌管着军事防御的任务,同时还兼理民政,包括外事、司法、畜牧业等,是统揽军事、民政于一体的管理机构。
研究西夏政区与监军司的论文还有:汤开建的《西夏监军司驻所辨析》一文,考察了西夏左厢神勇、石州祥祐、西寿保泰、右厢朝顺、白马强镇、黑水镇燕、黑山威福七个监军司的设置沿革及大致地望。李昌宪的《西夏疆域与政区考述》一文,考察了西夏的疆域、西夏的地方行政体制和西夏的监军司,但其在西夏地方行政体制论述中的一些结论有待商榷。李学江在《〈天盛律令〉所反映的西夏政区》一文中认为,在西夏政区中,路、府、监军司、军的划分层次分明,而郡、县、城、堡、寨结构层次不够分明,并且西夏各级政区多是军政合一,军事性很强。潘洁在《西夏地理区划考论——以〈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的方位词为中心》一文中认为,西夏政区按照离都城的远近被划分为京师界、地边、地中三大区域,京师界通常是指京畿地区,范围包括中兴府、南北二县、五州各地县司,地边即西夏的边界地区,地中是介于京师和地边之间的广大区域,地边和地中统称为边中,不同机构根据军事地位、经济作用、地理位置等因素分成不同等级,构成了复杂的西夏行政区划。
其余论述西夏政区与监军司的论文还包括:章巽的《夏国诸州考》,鲁人勇的《西夏监军司考》,刘华、杨孝峰的《西夏天都监军司所遗址及神勇军考》,刘华的《西夏西寿保泰监军司遗址考述》,聂鸿音的《黑山威福军司补证》。
(四)对西夏职官制度的研究综述
职官制度是行政法规内容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西夏官制的研究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一个重要议题为西夏是一套官制还是蕃汉两套官制。认为是蕃汉两套官制的有:吴天墀在《西夏史稿》一书中认为,元昊采取了契丹和吐蕃的一些经验做法,从统治机构中划分为蕃、汉两个有区别的系统,基本用意在于既保持党项贵族在政府里的主导地位,同时又要满足汉族地主阶级建功立业的要求,建立起和汉族一样规模的封建体制,实行有效率的统治。该书两套官制的论点主要依据吴广成《西夏书事》一书中的记载,但是由于《西夏书事》所记之事来源无确考,再加上汉文对西夏官名的音译问题,使其在史料的运用上存在缺陷。刘兴全、吴炎的《论西夏政权的蕃官问题》一文,作者从西夏开国皇帝元昊个人的思想、心理角度剖析,得出另置一套蕃官系统的可能性。而且在元昊建官之际,为肯定和奖赏党项羌各部对西夏势力发展做出的功绩,专为其设置一套蕃官系统,也是很有必要且合乎情理的。到崇宗乾顺亲政后,蕃官系统逐渐丧失了其存在的客观条件。从《天盛律令》的记载来看,到仁孝天盛中,西夏蕃官作为一个独立系统就彻底消失了。《番汉合时掌中珠·人事门》中只有一套汉官系统的记载应是蕃官消亡后西夏后期官制实际情况的真实反映。认为是一套官制的主要有以下几种:白滨在《论西夏使臣的“蕃号”问题》一文中,考察了现存史料中西夏的“蕃号”名称,指出在西夏朝廷的各种机构中,无论是党项人或汉人都有资格任职,西夏建立的是一套完整的官制系统。李蔚在其《西夏蕃官刍议》一文中,从六个方面否定了西夏两套官制的说法。李范文在《西夏官阶封号表考释》一文中指出,无论是拓跋思恭所建夏州政权,还是元昊所建西夏政权,其机构无一不仿宋制,未立两套官制。史金波在《西夏文〈官阶封号表〉考释》和《西夏的职官制度》两篇文章中,通过对《天盛律令》和《官阶封号表》的分析,指出“官”与“职”是西夏职官制度的核心,而且西夏并没有实行蕃人、汉人各有一套官制的做法。
前揭史金波的《西夏的职官制度》一文,利用《天盛律令》与西夏文《官阶封号表》,较全面地探讨了西夏的官制。作者认为,“官”“职”是西夏职官制度的核心,西夏的官品大致分为十二品官及杂官,这些官品又可以概括地分为三类:及授(末品及以上)、及御印(六品至十二品)、未及御印(杂官)。“官”一般表示不担任何种实职性的职务,有些类似于中原王朝的“爵”。西夏的官位比较稳定,即便是年老不能任职事官而致仕时,也可以保留其官阶。对于“官”与“职”的关系,作者认为,西夏官品的上下和任职务的高低有大体上的对应关系,但不一定完全相符,官阶高的人可能比官阶低的人职务低。这篇文章对西夏官制的研究具有很大的释惑价值,使我们对原来迷惑不清的西夏官制中的官品和各职司品位之间的关系及很多文献中西夏官员的封号、官名都有了初步的了解。文志勇《〈西夏官阶封号表〉残卷新译》一文,通过考释《官阶封号表》的三种版本,认为史金波文中所提到的西夏官阶中的“不及御印官”“及御印官”和“及受官”三类的分法不太恰当,“及受官”不应当和“及御印官”截然对立并列,而应是“及御印官”当中的高级阶层。
其他研究西夏职官制度的文章还有:汤开建《〈西夏蕃官名号表〉补正》一文,对吴天墀先生《西夏史稿》一书中《西夏蕃官名号表》的缺误之处进行了补正。顾吉辰《西夏官品考》一文,参证宋代史料,考证了1804年成书的《西夏书》卷十《官氏考》所列的西夏各种官名。日本的佐藤贵保在《西夏の二つの官僚集团——十二世纪后半におけゐ官僚登用法》一文第二部分,考察了《天盛律令》颁律表中编纂者的官衔特征,以及西夏的“学士”“博士”集团和“殿前司”“内宿司”所代表的皇帝亲近集团和武官系官僚的任用法。翟丽萍《西夏蕃名官号异译考释》一文,对《宋史》《续资治通鉴长编》《宋会要辑稿》以及宋人文集中所出现的西夏蕃名官名进行了梳理与考释。魏淑霞、陈燕《西夏官吏酬劳——封爵、俸禄及致仕》一文,从现有的汉文文献、碑刻、出土文书、律令等史料记载的基础上,对西夏官吏的封爵、俸禄、致仕等方面进行了探讨,指出西夏的封爵、俸禄、致仕制度在承袭中原旧制的同时,明显体现出其独有的特点,是传统职官制度适应民族政权统治需要的表现,是不同民族文化交融的结果,制度本身的运作也体现了西夏对官员阶层利益的极大维护。
(五)对西夏行政公文传递与管理的研究综述
行政法规的施行离不开公文的有效传达与管理,对于西夏公文传递与管理规定研究的论文有赵彦龙的《西夏文书传递制度初探》《西夏文书清退销毁归档制度》《西夏文书管理制度探微》《浅谈西夏公文稽缓制度》《西夏文书工作官吏制度考论》《论西夏法典中的文书制度》等,借助《天盛律令》,对西夏文书传递和管理各项制度进行了探讨。尚世东的《西夏公文驿传探微》《西夏文书档案驿传制度述略》和陈旭的《西夏驿路与驿传制度》三篇文章,考察了西夏的驿传凭信制度,合符制度与紧急军令、政令传递制度等内容。
三 学界对宋代行政法规的研究综述
因本题主要是通过比较西夏与宋代的行政法规来探讨西夏行政立法的诸方面,宋朝的行政法规只是作为参考比较的对象,不是本题的研究重点,而且宋代行政法规诸方面已有较成熟的研究,故在此仅简要概述之。
著作方面如下所述。郭东旭在其《宋代法制研究》一书第二章“宋代的行政法”中,详细地论述了宋代的行政管理体制,以及宋代的选官法、任官法和官员管理法,指出宋代自太祖立国之初,为革除五代藩镇割据之弊,从调整各种矛盾出发,建立起了强化中央集权的国家管理体制,为推动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制定了严密的行政法规,这在强化中央集权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薛梅卿、赵晓耕主编的《两宋法制通论》一书的第二章“行政律法”指出,加强对庞大的政权机关和官僚群体的管理监督,成为两宋行政律法的主要内容和鲜明特征。两宋行政律法是由政权组织律法、职官管理律法、行政监督法等四部分组成。这套行政律法虽然起到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作用,但也产生了比较突出的负面效应。
论文方面如下所述。朱瑞熙的《官僚政治制度的产物——复杂多变的宋代官制》的连载文章分别从宋代职官制度的特点,中枢部门机构,一般中央机构,地方机构,官员品阶制度,恩荫、致仕、俸禄制度等方面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宋代官制。苗书梅的《宋代任官制度中的荐举保任法》一文,考察了宋代保荐法中举主的责任等问题,指出荐举保任从举主主动寻求人才转变为被举者千方百计乞求荐举,导致荐举失实,士风败坏,本意是限制选人过快升迁的荐举改官制度在执行中出现了诸多弊端,但其在打破常规选用人才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还是不容忽视的。苗书梅的《宋代黜降官叙复之法》一文,对宋代叙复法的制度化、参叙条件、叙复程序及内容一一作了探讨。龚延明在《两宋官制源流变迁》一文中指出,赵宋立国之初,其官职因袭唐末、五代之制,不脱唐末以来“紊乱”官制的窠臼。元丰时期,对北宋前期官制进行了大幅度改革。南宋初期,因宋金战争,对省部寺监进行了删并。孝宗时,罢三省长官,改定宰相名称为左、右丞相。其后,官制未有更大变动。邢琳在《宋代知县、县令的职能》一文中指出,作为县一级的地方行政首脑,知县、县令在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稳定地方统治秩序等方面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由于宋代过于强化中央集权,知县、县令位卑责重而权限小,任用制度方面又存在某些弊端,以致地方吏治腐败,民众痛苦加深。
更详细的相关研究述评可参见朱瑞熙的《宋代政治制度史研究述评》,苗书梅的《宋代地方政治制度史研究述评》和龚延明的《宋代官制总论》第一部分“宋代官制研究资料及研究现状”。
四 学术史回顾总结
通过对学术史的回顾,除了前面所说的对西夏法典的研究还停留在纵向的研究中(由于像西夏文《法则》《亥年新法》等法典还没有翻译释读出来,对西夏行政法规的纵向研究其实也还是远远不够的),缺乏横向比较的问题之外,还可以看出:①随着西夏文献的陆续出土与刊布,对西夏法律的研究范围越来越广,内容也越来越丰富,但由于受到史料和文献释读的限制,有些问题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②近年来虽然研究论文的数目在不断增多,但许多是对原有讨论的重复,不见新意;③对西夏行政机关的设置及职掌的研究略显不足,一是由于对《天盛律令》的解读还不够深入,二是对西夏地方行政机关的研究涉及行政区划地理的研究,需要更多相关学科和专业的学者加入;④现有研究多是就材料论事,缺乏理论上的研究与分析。此外,研究多限于西夏本身,虽然一些论著对唐宋制度对于西夏的影响有所涉猎,但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因而在研究中出现了一些偏差。本书试图在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纠正一些前人研究的不足、充实前人研究内容等方面,做一些有益的尝试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