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盛律令》与《庆元条法事类》比较研究(西夏文献文物研究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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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宋金元明清法典的修纂

中国古代法典的修纂,从体例上看,自战国时《法经》的六篇,经过汉朝《九章律》等的演进,到隋朝的《开皇律》已形成十二篇并均有篇名,并为唐代《武德律》及以后的《永徽律疏》(即《唐律》)所继受。《唐律》是传统社会法典修纂的一个高峰和里程碑,“岭头便是分头处”,五代宋初以后,在继承《唐律疏议》的基础上,宋元明清法典修纂开始有了如下三个方面的新变化,或者说是形成三个编修系统。一是宋初仿制《唐律疏议》修纂的《宋刑统》以后,历朝编敕、条法成为宋代法典的主要修纂形式,对此前节已详细论述,不赘。

二是金元法典编纂有着承袭关系,“金初,法制简易”,法典修纂没有提上议事日程,海陵王时期有《续降制书》,金世宗颁行《大定重修制条》,金章宗时“取《刑统》疏文以释之,著为常法,名曰《明昌律义》。别编榷货、边部、权宜等事,集为《敕条》”。金章宗后期对金初以来的法律文献进行整理和重新编制,先后颁行《泰和律义》《泰和律令》及《新定敕条》《六部格式》,至此金朝有了比较完备的法典。值得注意的是,《泰和律义》是根据《唐律》“凡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实《唐律》也,但加赎铜皆倍之,增徒至四年、五年为七,削不宜于时者四十七条,增时用之制百四十九条,因而略有所损益者二百八十有二条,余百二十六条皆从其旧。又加以分其一为二、分其一为四者六条,凡五百六十三条,为三十卷,附注以明其事,疏义以释其疑,名曰《泰和律义》”。《泰和律令》则是:


自《官品令》《职员令》之下,曰《祠令》四十八条,《户令》六十六条,《学令》十一条,《选举令》八十三条,《封爵令》九条,《封赠令》十条,《宫卫令》十条,《军防令》二十五条,《仪制令》二十三条,《衣服令》十条,《公式令》五十八条,《禄令》十七条,《仓库令》七条,《厩牧令》十二条,《田令》十七条,《赋役令》二十三条,《关市令》十三条,《捕亡令》二十条,《赏令》二十五条,《医疾令》五条,《假宁令》十四条,《狱官令》百有六条,《杂令》四十九条,《释道令》十条,《营缮令》十三条,《河防令》十一条,《服制令》十一条,附以年月之制,曰《律令》二十卷。《金史》卷四十五《刑志》,第1024页。


元代建国前后,“初入中原,百司裁决,率依金律”(清)柯劭忞:《新元史》卷一〇二《刑法志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475页。。元仁宗时,编有《风宪宏纲》。至元英宗时,“复命宰执儒臣取前书而加损益焉,书成,号曰《大元通制》。其书之大纲有三:一曰诏制,二曰条格,三曰断例。凡诏制为条九十有四,条格为条一千一百五十有一,断例为条七百十有七,大概纂集世祖以来法制事例而已。”(明)宋濂等:《元史》卷一〇二《刑法一》,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2603~2604页。《大元通制》律下分有二十一个目,计有名例、卫禁、职制、祭令、学规、军律、户婚、食货、十恶、奸非、盗贼、诈断、诉讼、斗殴、杀伤、禁令、杂犯、捕亡、恤刑、平反、赎刑等。规模庞大,但大部分已失传。元代的法典现今所见的主要是《元典章》和《大元通制条格》。作为《大元通制》一部分的《大元通制条格》,计有户令、学令、选举、军防、仪制、衣服、禄令、仓库、厩牧、田令、赋役、关市、捕亡、医药、假宁、杂令、僧道、营缮等十九个残目。大体上是一事一例,或者一事一令,用以补充诏制等不足,并据此解决民、刑等方面的具体纠纷问题。但值得注意的是,《大元通制条格》不但保留了本民族法律传统习俗乃至语言习惯,而且融汇了唐宋各代的法律内容,并适应元朝社会生活变化的需要制定而成,具有鲜明的特色。郭成伟点校:《大元通制条格》点校说明,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元典章》六十卷,并附新集不分卷,全名《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是一部元代前、中期法令文书的汇编。收录自元宪宗七年(丁巳年,1257年)始,至仁宗延祐七年(1320年)止,分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十大类。新集不分卷,全称是“新集至治条例”,收录下限至英宗至治二年(1324年),分国典、朝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八大类。

三是明代的法典《大明律》(《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简称),由开国皇帝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详细制定而成。仿《唐律》将“名例律”列于篇首,下面按六部分门别类,即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计30门,460条。洪武三十年(1397)正式颁行,为明代历朝所尊奉。《大明律》的修纂方式在古代法典沿革史上有重大变化,其形式和内容较之《唐律》有很大不同,顺治三年(1646)颁行的《大清律》,实质上不过是《大明律》的修订本,也就是说几乎完全被《大清律例》所继承。

从上述三个系统可以看出经五代宋初以后,古代法典修纂亦有三个特点。

其一,迄宋、金、元三朝,法律的制订出现了有悖于古的现象,即宋《刑统》的律敕并行和执行中的“以敕破律”。金代的法典与宋代颇有相像处,《泰和律义》与《宋刑统》大致属于刑律,而《泰和律令》及《新定敕条》《六部格式》,与宋的条法将敕令格式与律令格式同等对待如出一辙。元代的《大元通制》似乎无法判定其为专门法典,却像是诸如“断例”“条格”“诏制”“令”等各种司法案例、行政法令的混合体。元朝的法律中,断例大体上相当于唐朝和金朝的律,条格大体上相当于唐朝和金朝的令。

其二,反映经济、军政、行政等政书内容在法典中所占比重的日趋扩大。如果说《泰和律义》是承袭唐宋律,《泰和律令》则基本属于政令,政书在法典中的地位明显提高,金代《六部格式》的做法为元代继承,法典与政书进一步糅合,为明清法典编纂所继承并发展成为主要修纂形式。

其三,律令的修纂由唐律的简约经历了宋金元的烦冗,至明清又归于简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