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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标识符和关键字
3.1.1 标识符
标识符用来标识源程序中某个对象的名字,这些对象可以是语句、数据类型、函数、变量、数组等。
标识符的命名应符合以下规则:
① 有效字符:只能由字母、数字和下画线组成,且以字母或下画线开头。
② 有效长度:在PICC编译器中,支持32个字符。如果超长,则超长部分被舍弃。
③ PICC的关键字不能用做变量名。
标识符在命名时,应当简单,含义清晰,尽量为每个标识符取一个有意义的名字,这样有助于阅读理解程序。
PICC区分大小写,例如,Delay与DELAY是两个不同的标识符。
3.1.2 关键字
关键字则是PICC编译器已定义保留的特殊标识符,它们具有固定名称和含义,在程序编写中不允许标识符与关键字相同。PICC采用了ANSIC标准,规定了32个关键字,如表3-1所示。
表3-1 ANSIC标准的关键字
另外,PICC还根据51单片机的特点扩展了相关的关键字,如表3-2所示。
表3-2 PICC编译器扩展的关键字